《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草案中的知识产权条款评析文献综述

 2022-08-14 10:58:22

《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草案中的知识产权条款评析

摘要:我国法律对外国知识产权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研究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对此国内学者有不同的观点,现就理论界存在的观点做一文献综述,以便更好地解决外国知识产权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以下是主要内容与观点。

关键词:知识产权; 判决承认与执行; 《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

一、文献综述

目前国内关于本文主题的研究不多,主要的研究成果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类是,选择前文所述的若干民间规则作为研究对象并作对比介绍,针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私法问题进行整体性研究。例如,何艳的“知识产权国际私法保护规则的新发展——《知识产权:跨国纠纷管辖权、法律选择和判决原则》述评及启示”,韩玲的“ALI的知识产权管辖权和判决承认制度启示及对策”,朱伟东的“韩、日《知识产权国际私法原则》述评——兼与《ALI原则》、《CLIP原则》比较”、 “马普所《知识产权冲突法原则》简述——欧洲跨境知识产权诉讼的最新发展”,姜漪欣的“论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私法领域的新发展”,张建的“国际知识产权冲突法的制度革新与立法考量——以《ALI原则》及《CLIP原则》为中心”,这类研究的范围较宽,涉及管辖权的分配、法律的适用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各个方面,没有就判决承认与执行这个问题进行较为深入地探讨;另一类是,仅就知识产权领域的部分国际私法问题如管辖权、法律适用作为研究对象。对本文参考性最强的文献资料有阮开欣的“论外国知识产权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承认与执行外国知识产权判决的公共政策的例外——以路易斯花娃案为视角”,王迁的“《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中知识产权条款研究”, 徐国建的《建立法院判决全球流通的国际法律制度—lt;海牙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草案gt;立法资料、观点和述评》,何其生的“中国加入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规则差异与考量”。

对于正在谈判中的《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中涉及知识产权的草案,王迁认为:为了避免对地域性法理的违反及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产生负面影响,应当将以知识产权有效性、归属和存续为诉争对象的判决排除出承认和执行的范围,只承认和执行以这些问题为先决条件的民商事判决。由于我国在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数量、保护水平以及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等方面均处于劣势,承认和执行外国的知识产权侵权判决可能导致国家之间的利益失衡,应力争在《公约》中允许各国对知识产权侵权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声明保留。徐国建对会议上政府间谈判的焦点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同时展现了该公约草案的一些具有历史性意义的资料及各国的观点,并提出我国在公约一些重要问题上的可取立场。例如:公约草案第 9 条是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外国法院的判决所确定的损害赔偿不管是惩戒性的赔偿抑或是惩罚性的赔偿如果并非赔偿一方当事人所受之实际损失或损害,则被请求国法院在此范围内可以对该判决拒绝。由于我国是不愿意承认或执行惩戒性或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的,因此我国对此持赞成态度。

何其生认为:《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关于被选择法院和未被选择法院义务与程序的规定会成为我国加入该公约的重要权衡因素。加入《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所带来的一个比较关切的问题是:我国当事人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会更多地选择或被动选择西方发达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而该问题会进一步带来连锁性反应。一方面,由于法律制度、语言和司法制度的不同,我国当事人的利益可能在所选择的法院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另一方面,我国又不得不执行外国法院所做出的判决。这种担心有着现实原因。目前,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有待加强等因素,我国法院对外国当事人还很难具有吸引力。尽管如此,中国仍不能以封闭性思维,主张中国法院只解决与中国有关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而应该以开放性的思维,来发展开放性的涉外审判机制。

阮开欣认为: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公共政策的属性,对于外国知识产权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更容易适用公共政策例外的规则,尤其是权利范围在不同国家的差异容易导致公共政策例外的适用。但是随着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增强以及地域性的削弱,公共政策例外对于承认与执行外国知识产权判决的介入地位也将越来越小。

其认为外国知识产权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知识产权的域外效力并将其分成三种情形:(1)涉案知识产权的被请求保护国是原判决法院的国家(原判决国),这体现了执法管辖权的域外扩张;(2)涉案知识产权的被请求保护国是被请求承认法院的国家(承认国),这体现了司法管辖权的域外扩张;(3)涉案知识产权的被请求保护国是原判决国和承认国以外的第三方国家,司法管辖权和执法管辖权的域外域外扩张都体现于该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基于知识产权的专属管辖而最为主要的承认与执行外国知识产权判决,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的必要性则相对递减。在国际经济和贸易不断发展的形势下,缺失外国知识产权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会导致权利人的利益难以得到充分救济,这在国际化的背景下影响了知识产品的产生和利用,也阻碍了全球化的发展。因此,外国知识产权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亟待重视的问题,促进各国对于知识产权司法和执法的合作才是未来发展的方向,这对于跨境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是意义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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