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困境及突破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我国刑诉法中的确立是现代刑事诉讼程序正义、人权保障机能等理念的重要体现,也是刑法客观主义的必然要求。但是由于相关概念的抽象性、传统的司法习惯、证明责任的分配机制及程序上的不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应用起来效果不佳。本文将通过分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际运用中产生的问题以及其产生原因,尝试对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遇到的困境寻求突破,推进制度完善。
关键词:非法证据; 排除; 困境突破;
一、文献综述
在建立了现代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国家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均是一项重要的证据原则。但是,从具体规定上考察,各国又存在巨大差异。造成差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具有决定意义的是不同国家奉行的不同的诉讼观念和诉讼理论。
-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当非法证据具有证明力时,即当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方式收集的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的时候,依据什么理论排除该证据,这是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论基础。
有人认为,非法证据排除法则以有效证明与正当程序相统一为其法理基础。持此观点的人认为:现代社会的刑事诉讼制度与历史上存在巨大不同,不再以查清案件事实,追求事实真相为唯一目的,多数国家关于诉讼理念的共识是查明真相与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兼顾。现代刑事诉讼的双重目的在诉讼理论中体现在各个方面,就刑事证据制度的建构而言,即表现为追求维护正当程序与有效证明的均衡实现。这种均衡的结果即是以非法证据排除法则维护二者的统一。收集直至认定证据是还原案件真相的动态过程,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要素。为保证证据收集行为的有效进行,国家专门机关被赋予搜集关联证据的权力。但凡事均须把握平衡,过犹不及,收集证据同样适用这一法则。
有人同意一元的观点,但认为“考其主要缘由,端在遏制检警人员经常以违反宪法保障人权之手段搜集证据之乱象。”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应是抑制违法。 也有人认为,非法证据排除理论基础应从遏制政府的非法行为和司法廉洁性两个方面去考量。持此观点的人认为,规则有效的排除了虚假供述,有力的保障了人权。就遏制政府的非法行为而言,国家司法机关人员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诉讼行为,对于普通公民而言,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被追诉人,缺少有力手段对抗这种权力,因此,必须通过法律设置一定的程序规则制约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并对违反程序规则的行为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对侦查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进行消极评价,从而确保公民权利,特别是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也有人持多元的观点,认为各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立理念可归纳为:一是人权保障理念。人权保障与打击犯罪一样,都是现代刑事诉讼追求目的。侦控机关必须把尊重人权放在和打击犯罪同等重要的位置,才能实现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目的。非法取证行为都是违反法定程序并以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为特征的,根据人权保障理念,这些证据都应受到否定性的评价。二是维护法律权威理念。法律不仅是对个人的约束,更是对政府行为的限制,法律的权威要求政府信守规则。政府不遵守法律的行为比普通公民的类似行为危害更大。三是程序正义的理念。实现程序正义应当符合以下几条要求:一是平等性的标准。国家和个人在刑事诉讼中是平等的。尽管在刑事诉讼中的多数情况下,国家与个人由于资源、经验等差别,很难实现平等,但应通过合理配置制度资源,尽可能地保持平衡。如果作为其中一方的国家非法获取证据就打破了这种平衡,产生了实际上的不平等。
各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均包括或经历了虚伪排除、抑制违法和保障人权等几部分,有的国家在一个时期以一种理论为主,以后则发展到另一种理论,有的国家则是几种理论同时并存。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为发达的美国,关于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理论基础就经历了从保障人权为主到保障人权与抑制违法并重直至目前以抑制违法为唯一理论基础的演变过程;又如日本,其关于非法自白的排除理论基础即是多重的,根据重点不同分别采用以抑制警察类似行为为侧重的抑制违法理论,或采用以保护被告人合法权利为重点的保障人权理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