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游戏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电子游戏也变得愈来愈受人欢迎,然而在电子游戏发展以来的十来年中,对电子游戏著作权的保护不尽人意。而对于该如何保护电子游戏著作权,在我国学界,目前尚有三种观点,将电子游戏视为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将电子游戏的模块元素拆分开来,针对每个元素的特点将其分别纳入不同的作品类别予以保护;以及将电子游戏看作是“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予以保护。笔者根据这三种观点以及目前美国和日本对电子游戏著作权的研究现状与研究成果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电子游戏; 著作权; 保护现状
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与研究成果
近年来,我国的电子游戏产业发展迅速,电子游戏在国内的影响力也是越来越大。随着电子游戏产业的发展,电竞也是发展的极快,各个游戏的电竞比赛也是层出不穷。但是随着电子游戏产业的越发壮大,产生的利益也不可避免的吸引了许多人,同样也会使得电子游戏著作权纠纷的案件愈发躲起来。然而我国还没有一部完善的关于电子游戏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对电子游戏的保护都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中,如《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等,同时还有一些与电子游戏有关但是与著作权法关系不大的法律:《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等等。
目前,国内的学者主要有三种观点:将电子游戏视为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将电子游戏的模块元素拆分开来,针对每个元素的特点将其分别纳入不同的作品类别予以保护;以及将电子游戏看作是“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予以保护。
有学者认为将电子游戏视作一种特殊的计算机软件来看的话,然后通过著作权法来进行保护有这三方面的优点:[1]第一,著作权是完成作品而自然取得的,可以使电子程序能够及时得到保护,同时也不会因为源代码被破解而丧失权利;第二,著作权法对于侵权的认定和责任的承担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在诉讼中既方便权利人及时有效的采取控制盗版的措施又便于法院统一标准,有助于市场的良性发展;第三,《知识产权协定》和《伯尔尼公约》中,均将计算机程序作为作品使用版权法保护,故用著作权法保护可以保持与国际的统一,有助于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认可。
同时也有学者认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然而电子游戏并没有在其中得到保护,电子游戏并没有被单独列为一类作品。然后又因为电子游戏数据库构成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仅将游戏代码认定为计算机程序作品进行保护难以进行侵权判定,反而不能起到良好的保护效果。因此,在认定著作侵权时还需要将游戏内容进行拆分,根据侵权游戏的内容属性不同,分别拆分为视听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来分别进行对比,结合其各自在游戏中起到的作用,与侵权游戏进行相似性对比,寻找出具体的侵权类型,对应著作权法规定的不同作品进行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