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最高额抵押的效力
摘要:最高额抵押作为抵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设立后合同债权债务人发生变更,或者最高额抵押的债权增加或者某个债权的移除等等情况下的对抗力。影响着最高额抵押的效力,而我国的担保法对此规定相当简单。通过司法实践以及我国立法的研究,探究各种情况下的最高额抵押效力。
关键词:担保范围;合同关系变动;效力;对抗力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当今世界的交易模式日益创新。人们开始追求更低的交易成本,更便捷的交易方式,因此,人们开始在债权不特定的情况下设立抵押权,最高额抵押又是抵押中最特殊的一种。通过这种制度设计,当事人不必为每次的交易行为设定抵押,这有利于交易效率的提高。最高额抵押制度在实践中被大量运用到银行贷款和一些继续性交易之中,虽然我国当前已经有《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但相关的细节类规定仍不明确,在司法实务中的法院裁判也大相庭径,因此本文对最高额抵押的效力问题展开研究。
- 最高额抵押的概念
- 产生背景
最高额抵押的概念首次出现于《法国民法典》第2132条中,但未对概念作出明确界定。最高额抵押基本框架的构成始于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1190条,其中对于如何设立抵押权、如何进行债权登记、转让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我国台湾地区,最高额抵押制度开始晚进程缓,期初法律不予认可,而后给予现实需要被司法判例所承认,最终为法律所承认。最高额抵押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于1995年制定的《担保法》59条,而后2007年我国《物权法》颁布并施行,其中203条重新对这一概念作出了界定。
- 最高额抵押的含义
日本铃木禄弥教授认为:“最高额抵押,其最主要的特质,不在于所担保的债权为将来债权,而在于所担保的债权为不特定债权,这是最高额抵押的本质特征。”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担保。也有学者指出,最高额抵押权又称最高限额抵押权,视为担保未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而设立的一种抵押权。我国物权法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 法律特征
对于最高额抵押权是否有从属性这一问题。有学者认为,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在最高额抵押设立时尚未发生,或者虽然已经发生,但是债权的数额并未得以最后的确定。可见最高额抵押不具有从属性。也有学者认为,最高额抵押权并没有彻底否定抵押权的从属性而成为绝对独立的框子支配权,而只是从从属性上有所缓和,其独立性仍然是相对的,最高额抵押权仍然具有从属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