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变更判决制度文献综述

 2022-09-02 20:51:37

论行政诉讼变更判决制度

摘要:我国行政诉讼变更判决制度于1989年《行政诉讼法》正式颁布时建立,2014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更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诉讼变更判决制度。与此同时,国内就该制度的完善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以求对制度的发展提供参考。经过研究,国内学者和司法实践人员对该制度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上都有了许多具有极高参考价值的成果。除此之外,本文还收集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该制度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实际,取其精华,以求推进行政诉讼变更判决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行政诉讼;变更判决;

  1. 文献综述

(一)国内外研究成果

1.行政诉讼变更判决制度的概念

自1989年变更判决制度在我国确立以来,国内的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行政诉讼变更判决制度的探讨日益增多。如:马怀德在其《行政诉讼法学》(第二版)中指出变更判决即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情况后,直接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内容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判决;应松年在其《行政诉讼法学》(第六版)中指出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变更被诉的行政行为内容而进行的判决;林莉红在其《行政诉讼法学》(第四版)中提出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作出的直接变更原行政行为的判决。

2.我国行政诉讼变更判决制度的理论研究现状

经过对行政诉讼变更判决制度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发现,关于该制度在理论上的探讨主要是如何处理行政权与审判权的关系,在行政审判中,关于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判决变更行政机关的行为,在理论界仍然存在分歧。有人认为,如果赋予法院司法变更权,这会造成审判权对行政权的侵害,导致司法机关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因而反对法院拥有司法变更权。也有人反对这种说法,他们认为分权与制衡,分工与制约是密不可分的,在此意义上人民法院处理行政纠纷过程中变更行政机关的错误决定,是审判权对行政权的一种有效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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