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反家暴措施中的适用文献综述

 2022-09-03 22:50:41

人身保护令制度在反家暴措施中的适用

摘要:“人身保护令”是对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一方的有效保护途径和救济措施,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人身保护令”被正式写入法律。“人身保护令”制度由来已久,但由于我国之前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其在适用上无法可依,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为“人身保护令”的运用提供了法律依据,能够有效地保护家暴受害方的权益。但由于法规定还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南,在家庭暴力案件中适用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才能够更好地实施“人身保护令”,保障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分析国内外人身保护令制度的研究概况,梳理、总结了相关文献,结合国情,系统研究完善人身保护令制度。

关键词:人身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 制度的适用

一、文献综述

一、前言

人身保护令从自中世纪的英国,是一种年代悠远的特权令状,具体做法是为了确定羁押的合法性,在羁押发生时法院会向羁押者签发一份命令,要求其将被羁押者交到法院审查。人身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因时代法律思想的不同而日益扩大,刚刚出现时其是作为刑事案件中的救济方式,后来发展到行政领域中,到了现代社会,个人权益得到普遍的重视,人身保护令拓展到了民事领域,至此便成了防治家庭暴力的利器。在我国规定人身保护令制度之前,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对民事保护令做出了定义并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域外人身保护令法规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家庭暴力法等特别法中。我国人身保护令制度也并不是完全的舶来品,早在1913年11月1日,人身保护令的雏形就写进了《天坛宪草》,但是我国学者对人身保护令有据可考的研究却始于 1933 年的立宪时期。新中国成立后,固然有学者对创建中国特色的人身保护令制度提出过呼吁,但是并未对其进行深层次的阐释和思考,当然,当时的人身保护令制度研究还处在萌芽阶段,其研究领域仅仅局限于刑事诉讼法的范畴。之后经过各个时期的发展,逐渐演变成了我们今天主要在防治家庭暴力领域中使用的人身保护令制度。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 ,“人身保护令”被正式写入法律,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为“人身保护令”的运用提供了法律依据,能够有效地保护家暴受害方的权益 。 但由于法律规定还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南,在家庭暴力案件中适用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才能够更好地实施“人身保护令”,保障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1.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叶琦的《中美反家庭暴力法制相关问题比较分析》中指出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在1976年通过的《免于虐待之保护法案》中首次确立人身保护令的独立性,即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申请人身保护令不必依附于离婚诉格,可单独向法院提起申请,该法案揭开了美国关于家庭暴力立法的序幕,同时标志着在家庭暴力防治领域中人身保护令制度的确立。为了保证民事保护令的有效执行,美国的法律对违反者规定了严苛的法律责任。美国部分州的法律为保证民事保护令效果的实现,制定了藐视法庭罪甚至将违反保护令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施暴者在收到人身保护令后无故殴打受害人的,其行为既构成违反保护令罪,而不问是否造成了财产或人身损害的结果。蒋月的《英国防治家庭暴力与保护受害人立法述评》和《英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及其对中国的启示》等文章中指出英国政府通过立法、采用各种途径防治家庭暴力始于上世纪70年代,在1976年颁布的《1976年家庭暴力与离婚诉讼法》中首次确认民事法庭可发布命令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在英国,人身保护令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己经成为重要的法律措施,法院在裁决后,需要相关的机关在执行中给予配合,以期发挥其最大的效用。警方拥有径行逮捕权是英国人身保护令执行的一大特色。根据英国法律规定,违反人身保护令轻则承担民事责任,重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通过对以上学者的文献对人身保护令制度的介绍和分析发现,各个国家(地区)对保护令的救济措施和范围依保护令种类的不同而异,此外,各个国家(地区)还注重发挥警察在防治家暴中的作用,在保护令的执行过程中明确

警察的具体职能,能更有效地保护家暴案件中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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