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色情的规制
——以“快播”案为例
摘要:2016年1月7日,中国网络第一案“快播”案的审理拉开序幕,该案案情多变,技术复杂,控辩激烈。与此同时,在今后的网络环境下需要加强的不仅仅是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技术人员的重点培养,还需要对社会舆论的引导、儿童淫秽内容的重点打击等工作也进行始终如一的保障,而网络企业的责任义务更需要标准化,精确化,严格化。
关键词:网络色情; “快播”案; 国内立法;儿童色情
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与研究成果
近些年来,我国对于网络行为规范的打击强度日益增加。随着网络技术不断升级,不法分子传播色情的工具和手段也不断的复杂化,所以国家每年都会有出台并实施相关的规章条文。2016年11月7日,我国第一部针对全网络环境的《网络安全法》由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于2017年年6月1日正式实施,网络安全法的颁布体现了两个重要的意义,一是明确了网络安全监管实施中的监管主体和权责分配:中央网信部门、行业主管单位和地方监管实体将各司其职,自上至下系统地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在网络安全管理实务上也将做到有法可依。二是规定了互联网经营主体在网络安全事件中的权利义务,明确了这些主体在互联网运营中可行和禁止的界限,将有利于引导我国互联网事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网络安全法》颁布之前,我国针对网络色情治理的效果一直不太明显,此前各个法规往往是在不法行为造成一定的严重后果之后才不得已制定针对。在网络色情的规制方面,政府一直处于被动状态。从国内以往的案例判罚和相关文献来看,政府一直处于被动状态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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