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确立,存在着价值权衡的问题,如果允许将非法取得证据作为定案证据,对查明案件的真是情况,实现国家刑罚权是有益的,但这样做是以破环国家法律所确立的秩序和侵犯公民权利为代价的,反过来如果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又会阻碍对犯罪的查明和惩治,这与该国的刑事诉讼目的、主导价值观念,对公民个人权利重视程序等因素都是相关的。非法排除规则的确立标志着人类在经过漫长的司法实践历史后选择了程序正义;是一国文明水平的标志,体现了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即从惩罚犯罪第一道注重保护人权的诉讼观念的进步。
从2010年的两个《证据规定》到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我国法律文本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在实务中该规则如今遭遇来自不同方向的压力。一方面司法实务部门不敢或者不愿排除非法证据,而是寻找种种理由与借口不断的架空排除规则。非法证据不排除成为原则、排除成为例外,启动难、排除难的声音不绝于耳,甚至认为排除规则在中国是一个沉睡的规则,弃而不用,但是在立法日程上却越来越重视非法证据排除法规则的作用及意义,十八大四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原价啊错案的规定》进一步要求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形式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防范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的非法方式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以及2014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在都提出例如关于疲劳审讯,我们建议羁押期间一次询问的时间最长不应超过24小时,且连续讯问应当休息一段时间,违反上述规定的就可以认定为疲劳讯问,所获得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获取的供述是否排除的问题上我们认为威胁时典型的造成被追诉人精神痛苦的取证方法,应当予以排除,威胁情节轻微的可以作为瑕疵证据对待,而判断关键在于威胁是否造成被追诉人精神痛苦并违背意志进行了供述,而引诱、欺骗与审讯策略很难区分,造成精神痛苦和压力不大,但特别严重情况除外。在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上,我们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个标准在立法技术上是存在缺陷的,参考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现实我们建议采用明显证据标准,即控方在某一证据是否合法的问题上应当向法院证明其合法取证的可能性要明显大于非法取证的可能性。
现行刑事诉讼法明确设置了庭前会议制度,且明确规定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庭前会议的规定更为详细,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程序,法院在向辩方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在开庭审理前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和材料的除外(此时由法院依职权进行审查。),解释第99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证据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在庭前会议上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且《解释》第183条规定了招开庭前会议的情形:(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3)社会影响重大的(4)需要找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审判人员可以就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且对庭前会议内容做笔录。
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研究。龙宗智、夏黎阳主编的《中国刑事证据规则研究一以刑事证据的“两个规定”为中心》详细介绍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实体问题的研究,其中关于刑讯逼供的认定标准,威肋、、引诱、欺骗性取证与侦查谋略的区分问题以及对于毒树之果的物证、书证的处理原则,给了我很大的启发。吴宪国的《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研究》主要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情况,检察机关如何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排除非法证据,如何对侦查活动中非法取证行为进行监督以及如何化解证据排除与公诉权实现的冲突。单姗的《检察机关非法证据认定和排除的困境与完善》主要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界定不明确、操作性不强、排除程序不完整,并建议规范违法取证手段范围和非法证据发现程序,明确非法证据启动方式和查证方式,完善检察环节排除非法证据的效力和保障机制。古国宁的《检察机关诉前非法证据排除研究一以新lt;刑事诉讼法gt;相关规定为依据》详细介绍了审查批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审查案卷材料的重点和方法,建议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建立非法取证行为查处机制。彦建红的《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制度建构》主要介绍了西方法治国家强调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与我国的不同,建议对非法言词证据适用较为严格的排除标准,而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应当遵循比例原则;检察机关应建立依职权常规审查程序和依申请特殊听证程序两种排除非法证据的方式。郭欣阳的《检察改革视域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讲述了检察官发现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渠道,比如可以通过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委托的人的意见,调查核实其他证据以及提前介入侦查或者派员参加侦查机关(部门)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在重大、疑难案件中建立听证会等手段来及时发现非法取证行为。
在新刑诉法中,首次出现有关庭前会议的规定。根据新刑诉法规定,非法证据可以在庭前会议中予以排除。至此,我国庭前非法证据排除已经具有实现的平台,但是刑诉法关于庭前会议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现在学者多围绕这三个方面展开研究
一、启动方式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证据合法性审查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是由审判人员依职权启动;二是依当事人申请而启动。申请主体规定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据此可知,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外,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以及他们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均有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庭前会议的权利。
为了保障当事人知晓其权利,法院在向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通过书面告知与口头解释相结合的方式,准确告知当事人有权在开庭审理前,向法院提出申请召开庭前会议来排除非法证据。
当事人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陈述涉嫌非法取证的时间、地点、人员、内容、方式等有关事实或理由。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庭审前提出申请,原则上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再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