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为了应对晚近国际投资仲裁领域出现的变化,尤其是投资争端大幅增长对ICSID角色产生的挑战,ICSID在诸多方面做出了相应调整。首先,通过对人员、费用、时限等政策性方面积极调整,提高ICSID的效率,使ICSID成为更多当事人的选择。其次,ICSID在规则上也进行了修改,主要集中在提高仲裁庭处理临时措施请求及审查有关驳回滥用仲裁程序的请求的效率,有限的增加仲裁裁决部分内容的透明度,扩大第三方加入的权利,强化仲裁员披露与独立和公正裁决要求相关信息的制度,以及仲裁员费用合理化等方面。第三,ICSID首次建立了上诉机制的改革构想,在相关文件中提到了上诉庭的成员构成、资格、审查范围等详细的内容,虽然上诉机制的建立短时间内不会成为现实,但对于一裁终局的突破与改革已经有了些许帮助。
现有研究ICSID机制改革的文献主要是从其面临的困境和未来的突破方向入手,现对已收集到的文献进行整理与评价如下:
(一)ICSID改革的困境
关于ICSID改革的困境研究主要是从ICSID对国际商事仲裁体制的继受进行溯及过往时得出的结论作为理论依据。学者刘京莲在《国际投资仲裁体制的困境与出路》提到,1965年的ICSID体制是在借鉴了国际商事仲裁体制基础上达成的,是对国际商事仲裁体制的继受。具体表现为:(1)对国际商事仲裁秘密性的继受。国际商事仲裁主要解决跨国商事主体间的商事争议,为了保护仲裁主体的商业秘密,国际商事仲裁一般秉承秘密仲裁的原则。 (2)对国际商事仲裁任命仲裁员规则的继受。国际商事仲裁体制较之于国际诉讼程序,当事人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的选择仲裁员。(3)对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相互独立性原则的继受。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相互独立,彼此之间不发生约束力。国际投资仲裁同样继受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相互独立的原则,ICISD仲裁庭在裁决书中一再表明,ICSID前案对后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仅仅是对后案的说服力。(4)对国际商事仲裁一裁终局性的继受。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相较于诉讼程序,体现了仲裁当事人对效率的追求,一裁终局是所有仲裁程序的原则。ICSID体制同样继受了商事仲裁一裁终局性的特点。
根据这四个方面,众多学者分别对秘密性、仲裁员任命规则、案件独立性原则和一裁终局性进行深入分析,其中以秘密性和一裁终局性为主。
1、关于秘密性,学者余梦佳在《ICSID面临的挑战》中提到,投资仲裁多少带有一些“私人”商业仲裁的模式,投资仲裁员是被特别任命的,ICSlD的听证会通常是秘密进行的。包括公民利益团体在内的第三方,只有在争议方同意或者适用的投资条约有规定时才能参加到程序中。同样地,尽管ICSID仲裁条款中规定“ICSID应及时将裁决书所适用之法律规则之摘录刊登在其发行刊物上”,但也只有当争议双方同意后,仲裁裁决才能公开。同时,学者刘京莲在《国际投资仲裁体制的困境与出路》中同样认为,国际投资仲裁主要裁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这类争端往往投资额巨大,涉及的范围极广,对社会公众的利益影响甚大。一旦他们与东道国发生争端,停止对东道国公众提供服务,那么这类争端对社会公众利益、对社会民生的影响甚至是巨大的。如果国际投资仲裁体制仍然秉承秘密性原则,不向社会公众披露争端的存在,不允许社会公众参与案件的审理,那么这样的国际投资仲裁体制必然要受到社会公众的挑战。这些文献对秘密性的阐述十分清晰,并列出了相关案例,可以通过不同案情的对比进一步得出结论。
2、关于一裁终局性,虽然参考文献数量不多,但可以提供很多信息。例如学者孟昭华在《国际商事仲裁一裁终局的困境与出路》中提到,在国际商事交往不断扩大的情况下,跨国纠纷牵涉及的利益并不是人们想像中的小额数字,而是动辄以几千万美金计算的巨款。在每一个仲裁案件中,这钱款项对裁庭来说仅仅是个数字,但对当事人来说,一场仲裁的失败就可能导致一个商人的破产。如果仲裁庭一味追求效率而忽视公平,不仅败方会不满意,就连胜方也不一定觉得裁决是对自己有利的。而学者衣淑玲在《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探析》中明确表示,现有的上诉机制在秘书处的支持下进行了一些改革,虽然一些方面还未涉及,但总体上已经有了很大进步。这些文献对上诉机制的历史以及与WTO上诉机制的对比有着详细的解释,但没有明确写明缺乏上诉机制会对争议双方有什么除了经济以外的影响,以及若是采用欧洲常设法院模式的情况下,应如何对待上诉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