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2条定义,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条例》颁布以来的制度实践表明,依申请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关注度最高也最具争议性的环节。公民已通过赋税等方式支付了政府信息收集所耗费的成本。
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学者普遍认为,正是 “信息不存在”这一待证事实的 “否定性”造成了证明责任分配的尴尬局面。所以,只要通过证明对象的转化或者延伸,就能绕开这一障碍,恢复证明责任分配的常规逻辑。”
处置措施有二——其一,将证明对象由“信息是否存在”转换为“被申请政府机关是否负有本案信息制作、获取和保存的义务”;论者认为,政府在答复 “信息不存在”时,实际上是告知申请人其无相关信息的制作、获取和保存义务。其二,认为信息不存在诉讼证明困境的化解在于适度延伸和细化证明对象,将对“信息不存在”诉讼的证明析分为被申请机关对以下几个争点进行举证证明:第一,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第二,是否履行了全面、合理的搜索义务;第三,是否履行了说明理由义务。
举证责任分配——实践操作中,一典型案例指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已制作或保存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相关证据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相关案件证明情况标准有搜寻答复程序合法性、信息是否存在两个,前者是影响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方面。
参考文献:
1、郑涛:《政府信息不存在诉讼之证明责任分配探析》,载《清华法学》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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