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平台注意义务研究
摘要:短视频平台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注意义务的界定一直存在着争议。国内外学者在短视频平台是否需要加重注意义务的问题上主要分为三派,即技术价值理论、技术中立理论和技术折中理论。不同国家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上有不同做法,如美国采用“避风港”规则,欧盟的在线内容分享平台负有版权授权寻求义务和版权过滤义务,加拿大适用“通知——通知”规则,韩国采取“三振出局”规则。
关键词:注意义务; 事前审查; 技术价值理论; 技术中立理论; 网络服务提供者
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对于短视频平台是否需要加重注意义务即平台是否需要承担事前审查义务等问题,学界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其争议的核心是对短视频平台注意义务边界的不同考量。
1、技术价值理论
持技术价值说的学者认为,基于网络隐蔽性、匿名性的特征,与其追求找到直接侵权人不如通过制度设计提高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控制网络侵权的积极性。且技术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平台承担预先审查之责符合技术本身的价值倾向和选择。
针对短视频平台是否有必要承担事前审查义务,于波在专著《网络中介服务商知识产权法律义务研究》中从三个角度论证了事前审查义务的合理性:第一,客观价值秩序理论的要求使然;第二,具备实施的可行性;第三,技术中立理论不是否定审查义务的理由。同时他提出,必须要建立在适当性因素的基础上来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设定注意义务,其中,交易目标、业务模型和盈利因素是决定性因素。朱巍在《网站审查义务研究》一文中,根据损害结果控制论,得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诚信善良人”的注意义务,根据社会成本控制论,得出让网站承担一定的审查义务更加具有经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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