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一)比例原则的起源和内涵比例原则被誉为公法领域的一颗明珠,起源于19世纪的德国行政法,并且奥托麦耶在其著名的《德国行政法》一书中,将比例原则誉为行政法的皇冠原则。
后来,随着立法与判例的不断发展与完善,该原则逐渐突破公法领域向外扩张,在私法领域也出现了比例原则的相关适用的案例。
近些年该原则在私法领域包括知识产权法领域也崭露头角,这反映了比例原则自身的包容性和在私法领域的可适度。
学者们也纷纷开始将目光投向这一特殊的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目的与其为达到目的所采取的手段对民众造成的损益之间的权衡。
而学界公认的比例原则,是包含三个子原则的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狭义比例性原则。
适当性原则指所选择的措施可以为想要促成的目的服务,同时也应当是正确的手段,这个子原则强调的是手段的选择,不应过于激进,也不应过于保守,而要存在一个适当的度,并且是正当的,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必要性原则指所采取的手段对于最后要达成的目的来说是必要的,程度上刚刚好达到,差一点都不行的。
这个子原则以相同有效性和最小侵害性两者共同构成其具体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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