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环境侵权法律适用研究综述
摘要: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相邻环境侵权在构成要件方面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相邻环境侵权纠纷包含不同表现形式的相邻关系纠纷,对于相邻环境侵害纠纷性质存在争论。通过对国内外学者有关相邻环境侵权纠纷文章的整理,发现立法规定过于粗陋所导致的法官自由裁量权所造成尺度不一的审判结果。为此学者为对受损的公民权利进行救济时,从解决民法相邻关系和环境保护的冲突、对容忍义务限度的认定、利益衡量原则的引入三个角度来思考。
关键词:相邻环境侵权; 容忍义务; 利益衡量
一、文献综述
(一)对相邻环境侵权的“相邻权利”的理解
相邻环境侵权是建立在相邻权这一基本权利之上的,有关相邻权的制度可渊源至罗马法的成文时代的法典之中。现代各国民法中,相邻关系制度也在向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如大陆法系国家的“不可称量物侵害”制度,英美法系国家的“安居妨害”制度,目前学界对国外环境相邻权制度的研究是比较活跃的。在学术著作上,陈华彬的《德国相邻关系制度研究——以不可量物侵害制度为中心》、《法国近邻妨害问题研究——兼论中国的近邻妨害制度及其完善》对德、法两国的相邻环境关系制度做了比较系统的研究。此外还有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等相关著作。加藤一郎的《日本侵权行为法的现代发展——从保护受害人到公正赔偿》、原田尚彦的《环境法》于敏译等对日本处理环境相邻纠纷的制度做出了介绍。关于英美法系环境相邻关系制度的研究成果,主要有鲍晓华的《论英国侵权法的私人侵扰》、王曦《美国环境法概论》、王明远《美国妨害法在环境侵权救济中的运用和发展》等。
具体来说,王泽鉴先生在《民法物权》中提出“邻地通常不以毗邻土地为限”。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所言“不以发生于相邻接之土地者为限,举凡侵入物所从生之土地,均包括在内”。王利明教授对于相邻关系中的物上请求权和相邻侵权中的债权请求权相比,其法律特征将相邻关系和人格权关系进行区分,以不可量物的侵害的特征入手。史尚宽《物权法论》则指出相邻关系是“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所有人利用人的支配力或他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排他力相互冲突时,为调和其冲突以谋共同利益,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可持续发展观念的引导下,环境利益被考虑进相邻权之中,学者们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了环境相邻关系的权源与本质,如彭诚信在《现代意义相邻权的理解》中对相邻权的特点进行了讨论,提出了环境相邻权是指基于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而发生的一定范围和限度内的相邻关系中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是一项财产权利和人格权利相结合的复合性权利。[1]李艳在《相邻环境权损害赔偿研究——以张某诉李某损害赔偿纠纷案为例》一文中提到,相邻环境权纠纷的最明显特征即相邻,即以不动产的相互毗邻、邻近、或通过媒介而产生相邻为前提。它不一定是严格意义上的连接,主要是基于环境的生物性、地理的整体性、生态的连锁性和环境影响的广泛性而产生的。这种“相邻”意味着只要他人不动产的使用对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产生影响,或者说对本人不动产的使用影响到他人不动产使用的整个辐射面积和空间,都可称之为“相邻”。[2]德国法学者赫谢尔认为,由于不可量物侵入的到达距离延长,凡其侵入领域均被认为是相邻。程雨燕在《论相邻环境关系之法律调整归属——以法律适用为视角》一文中,从民法相邻关系制度与侵权制度调整相邻环境关系的区别着手,研究相邻关系制度的法律特征及其对相邻环境关系的调整范围,环境侵权的立法界定及其对相邻环境关系的调整范围的不同。[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