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侵权的实质性相似判断规则研究
摘要:近年来,电影、电视行业在飞速发展的同时,影视剧作品侵权现象也层出不穷。影视剧作为一种文化消费品产生了大量的侵权纠纷,各种雷剧、主题重复的影视剧作品充斥荧幕。2014年,因著名作家、编剧琼瑶诉于正著作权纠纷案带来的巨大反响,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再次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何划分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并运用恰当的侵权判断规则与方法成为司法适用上的重点与难点。在影视作品侵权认定过程中,大多都采用了实质性相似判断方法,而这其中主要困难与问题则是:思想与表达划分的困难,以及实质性相似规则的不统一等。论文意在通过对影视作品的深入了解,同时结合影视作品的自身特点和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影视作品实质性相似判断的方法的应用,讨论我国实质性相似判断规则的完善。
关键词:实质性相似;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独创性;比较法
一、文献综述
在对实质性相似判断的有关研究中,梁志文教授在《版权法上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中提到: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应协调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等原则,根据作品的独创性高低和作品属性来选择具体测试方法和标准,比对的范围应仅限于作品的独创性部分。同时,应选择具有不同注意力和知识技巧的读者作为判定主体。许波法官在《著作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及实质性相似的判定》中总结到:我国法院在判断两部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主要运用的是“整体比较法”与“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但是这两种方法各有利弊,实践中需要根据各个案件进行取舍。杨雄文教授在《美术作品的表达及其实质性相似的判定》中提出可以借助美术鉴赏理论作为美术作品思想与表达划分的手段,在判断两部美术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要素对比与整体感觉缺一不可。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实质性相似判断的前提,是划分作品著作权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其内涵是著作权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根据此要求,实质性相似判断的对象实际是作品中的表达,所以著作权侵权判断的第一部就是要区分作品思想与表达的边界,确定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对影视作品来说也不例外,一部影视作品通常是通过其情节、人物关系等设计来推动剧情发展,进而向观众展现作者想要传达的思想内容。在判定影视作品的思想与表达的界限时,常常用到“抽象概括法”等方法。“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被普遍的接受并应用,美国著作权法在保护范围内明确排除思想,而只保护作品中的表达。但是在我国现有的立法中,却找不到关于“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任何相关法条。
“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本质属性,根据我国学者吴汉东教授认为,独创性的基本内涵是,作品来源于作者而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作品。知识产权庭陈锦川法官认为,独创性包含“独立创作”和“创作性”两个方面。其中“独立创作”是指作品是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创作产生的,不是模仿、抄袭他人作品。其中“创作性”是指作品要有作者的个性,体现作者的选择和判断。独创性的创作性要求应该是最低限度的,且与作品的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价值无关。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虽然规定只有具备独创性的劳动成果才能成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但是对于标准中“创造性”高度的要求,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而规定,因此,理论上在这方面存在很大的争议。但是知识产权庭姜颖法官指出,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和邻接权加以区分的立法来自大陆法体系,但是我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的种类远少于德国等大陆体法系国家,如果认为独创性标准应当符合德国等大陆法体系的标准,则许多含有一定智力创造性的劳动成果在我国将无法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因此,可以看出,我国法院普遍采取的是低标准的独创性要求。
通过分析“琼瑶诉于正案”以及其他影视作品有关的著作权案件判决,发现影视作品侵权实质性相似判定,通常采用“部分比较法”对比两部作品找出相同或相似之处,再使用“整体比较法”结合相同或相似部分在原告作品与被告作品中的比例以及重要性,在综合判定两部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这种方法看似可以很好的弥补单一方法的缺点或漏洞,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使用“部分比较法”时存在不当缩小作品保护范围的情况,而在运用“整体比较法”进行对比时又容易受到之前“部分比较法”的影响,做出相一致的判断。因为判断使用的不当,使得两种判断方法并没有充分发挥出优势并进行互补。
实质性相似作为著作权侵权判定的标准之一,最早是在1964年美国的Ainstein v. Porter案中提出。后在美国产生了一系列经典案例,逐步确立了“抽象测试法”、“减删排除法”、“抽象-过滤-对比三步测试法”、“两步测试法”和“功能 目的测试法”等实质性相似的具体判定方法和标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官会在参考美国判例的基础上,根据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形成适用于每个案件的实质性相似判断方法,比较常用的是“整体比较法”、“抽象测试法”和“抽象-过滤-对比三步测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