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的归属浅析
摘要:当事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何处理知识产权,已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因其独有的特性,知识产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知识产权获得与收益取得具有不同步性,必须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在离婚时对知识产权收益进行分割。
关键词:知识产权; 夫妻关系; 收益分割
一、文献综述
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公民拥有知识产权的越来越多,当事人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如何处理夫妻一方获得的知识产权,已成为不合忽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首次在法律文件中关注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其第2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第15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产产权,离婚后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照顾。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规定比较概括、可操作性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又醉了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至此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醉了两个方面的规定:(1)如当事人没有另外的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该收益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2)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离婚时归一方所有。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夫妻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所面临的知识产权纠纷。但由于知识产权中的财产利益极其复杂以及受我国立法“宜粗不宜精”的影响,《婚姻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知识产权问题的规定依然存在过于抽象、模糊和空泛的问题。比如规避了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没有说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的收益中的“知识产权”属于婚前还是婚后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收益的界定也不够明确、具体,这些都给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并分割夫妻一方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等一系列问题带来极大的困惑。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二享有的权利。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知识产权属于一种私权,但知识产权是否属于私权中的财产权在国内学术界颇有争议。有学者认为“有的权利在后世发展起来,具有财产利益与人身利益两重性质,不能单纯归入财产权或人身权中,而被视为混合型权利,主要为:知识产权。”因此,知识产权大多具有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因为至今也没有恩顺理成章地讲清楚商标权中的人身权究竟指什么。至于专利权中的人身权,其实指的是发明人就其发明享有的署名权等人身权,该权利产生在根本无专利可言的获得专利之前,即使专利申请被驳回,发明人就其发明享有的人身权依然存在着,这表明人身权并非专利权的一部分。所以只有在版权中才谈得上人身权,或称为精神权利。目前,知识产权属于财产权被大部分民法学者所认可。笔者认为,虽然知识产权中有的权利具有人身权的属性,但大部分为单纯的财产权。从知识产权的起源来看,知识产权的核心权利以财产权利为主,因此知识产权应为财产权,按照我过婚姻法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如没有另外的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获得的知识产权也应当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列,这就意味着知识产权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但我国及世界一些国家的法律却没有将知识产权列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为何?国内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性,与人身不可分离,故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只能归权利人一方享有。这种观点缺乏说服力,以人身权为由轮速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只能专属于特定的主体,不能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别著作权中的著作人身权,它是专属于作者本人享有的精神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独自创作作品后,不管配偶另一方对该作品的完成付出了多少辅助性的功劳或者苦劳,该作品的著作人身权只能属于实际创作作品的一方享有,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问题的认识,各国婚姻法和著作权法的态度基本上是一致的。但除著作人身权外,著作财产权以及不含有人身权来的知识产权能否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呢?对此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只能从民法典中间接地得出知识产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结论。比如《日本民法典》第762条第1款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中以自己名义取得的一切财产,均为其特有财产,不能当做共有财产”。《法国民法典》第1404条规定:“一切具有个人特点的财产及专属于个人的权利”,“即使在婚姻期间取得,按其性质为各自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