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证人的代位求偿权文献综述

 2022-09-03 22:50:18

论保证人的代位求偿权

摘要:保证是保证人以自己的信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在保证合同中的义务,即按照约定履行保证之债。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履行债务虽然是自己的义务,但是从保证债务发生的根源上说,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实质上是代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所以,为保障保证人的利益,法律允许保证人于保证债务履行完毕后,与主债务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我国《担保法》只明确规定了保证人的追偿权,对代位权未做明文规定。保证人是否享有代位权,是否能通过对法条的重新解读得出保证人代位权的存在,代位权是否存在于所有情形?

关键词: 保证人 追偿权 代位权 混合担保

  1. 文献综述

保证制度会与三类法律关系产生关联:其一,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关系,保证依附于该主合同而产生。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都是基于这一主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其二,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保证对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即表现为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据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合同,当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时,保证人须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承担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其三,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可以称为保证原因关系,具体表现为赠与、委托或无因管理。虽然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但因保证原因关系不同,保证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也不同。保证原因关系是赠与关系的,因保证人是以赠与的意思履行保证责任,而赠与是单务行为,故保证人对主债务人并不享有权利;当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处于委托关系或是无因管理关系时,大多数国家的民法保障保证人对债务人享有三种权利:代位权、追偿权、保证责任除去请求权或预先追偿权。然而,我国理论与实务对现行法是否对保证人代位权与追偿权作了区分这一问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毕业论文确定这一选题,是希望通过学习、比较,对保证人是否享有代位权作出相应的结论。关于文献的收集与学习上,主要利用CNKI数据库(china national knowledge infrastructure),数据库访问地址为:http://www.cnki.net 。此外还运用了WWW(world wide web)检索,主要利用百度搜索引擎。笔者在通过各种方式所检索到的资料中,对相关文献进行了重点研读。

  1. 从比较法看保证人追偿权与代位权

我国民法保障了保证人的追偿权:即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民法通则》第89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可以对债务人行使追偿的权利。依据《担保法》第31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

法国、日本等国家的民法典对保证人的追偿权有明确的规定,对保证人的代位权则适用于一般的债务清偿人代位的规定。

如《法国民法典》第2305条规定:“不论在提供保证时主债务人是否知悉,已经进行清偿的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同条第2款规定:“此种求偿权既对原本发生,也对利息和费用发生;但是,保证人仅对其在向债务人告知受到清偿要求之后发生的费用由求偿权。”第3款规定:“如有必要,保证人对损害赔偿也有求偿权。”[[1]]关于代位权,法国民法统一适用一般的代位清偿的相关规则,即《法国民法典》第1252条的规定:“以上条文(1249条-1251条)确定的对债务人行使的代位权,亦对保证人发生。”[[2]]

又如,《日本民法典》第459条规定了已接受委托的保证人的求偿权:“在保证人因受主债务人委托而承担了保证时,如果是无过失而受到应向债权人清偿的判决或者代替主债务人清偿及其他以自己的财产做出致使债务消灭的行为,该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求偿权。”[[3]]第462条第1款规定了未接受委托的保证人的求偿权:“未受主债务人委托而承担了保证的人,将债务清偿或其他以自己的财产而使主债务人免其债务时,主债务人须在其当时所受利益的限度内偿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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