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2000
1关于习惯法的概念研究
对习惯法的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看法。只有在对它的概念有明确的界定,我们才可以进一步的研究习惯法。
杜鹏(2018)在他“法制双轨制”的文章中谈论,习惯法指的是依据一定的民间 组织和社会权威约定成俗,旨在调整一定民族和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社会关系以维护本土社会秩序,具有原生性、自发性和强制性的一整套民间行为规范总和。
高其才(2013)在《作为当代中国正式法律渊源的习惯》中提到习惯法来自于习惯,但与其有本质的不同,习惯法属于国家法的范畴,习惯则为一般的社会规范。除了经国家认可的习惯而成为习惯法具有正式的法律渊源外,其他习惯则为我国法律的非正式渊源。
高其才(2002)在《习惯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中认为习惯法是人类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仅是指国家认可并赋予国家强制力的习惯。人类社会最早此,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李向玉(2011)在《民族习惯法转型期的法治现代化——以黔东南少数民族一起“鼓藏民约”司法个案为例》中说明,少数民族有各种不同的生活习俗,然后这些“生活习俗”逐渐形成“禁忌”,因此,法起源于禁忌,最初的和非正式的行为规范多源于禁忌,它表现为某种禁止性规范,以后渐渐演变为习惯,最后发展为法。
苗泽一(2016)在《法治中国语境下的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发展》中说到,少数民族习惯法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约定俗成的发展自少数民族内部的具有民族特性的行为规范。
李洪欣、陈新建(2007)在《少数民族习惯法对国家法制现代化建设的作用》中认为少数民族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法之外的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各少数民族长期的生产、生活中自然形成的、或口耳相传或明文约定的,体现少数民族整体意志和利益,并由获得少数民族群体认可的社会物质力量保障其实施的普遍性行为规范的总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