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日本药物警戒制度文献综述

 2022-12-24 13:53:32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目的要明确,充分阐述该选题的重要性)

人们对药物效益和风险的认识,经历着由浅入深的发展过程。最初强调药品的有效性,但沙利度胺(反应停)等事件警示我们仅仅关注药物有效是不够的。这些事件引发了对药品安全性的关注和研究,许多国家政府为此修订相关注册的法律法规,由此全球开始关注药品上市前的安全性问题。然而此后异丙肾上腺素喷剂引起致命性心律失常、氨基比林引起粒细胞减少、氯碘羟喹引起急性脊髓视神经病变、己烯雌酚引起子代少女阴道癌、氯霉素和保泰松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等,警示我们即使在按法规要求进行了上市前安全性评价,对新药临床应用安全性有了基本认识的情况下,仍然存在着临床用药风险。人们逐渐认识到,不仅药品上市前要进行严格的安全性评价,对上市后的药品也应进行ADR监测。至此,各国开始实施ADR报告制度,这是人类对ADR认识的一次飞跃。

1974年,法国科学家首次提出药物警戒这一概念。1992年,法国药物流行病学家Begaud正式给出药物警戒的明确释义:防止和监测药物不良反应的所有方法,不应仅仅限于针对上市后的药品,应该包括上市前的临床试验甚至于临床前试验研究阶段。药物警戒可以借用药物流行病学的方法,对不良反应进行归因和频度分析,药品管理机构可据此确定是否许可药品上市,并对上市后的安全性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2004年11月,ICH-E2E《药物警戒计划指南(Pharmacovigilance Planning))正式将药物警戒的上市前评估和上市后持续监测阶段作了有机整合。指南建议制药企业根据不断获得的安全性数据来提前筹备药物警戒活动,在上市申请时提交安全性详述(Safety Specification)和药物警戒计划书(Pharmaco-vigilance Plan)。虽然该指南主要针对药品上市后早期阶段,但它也同时强调了药物警戒活动应在研发阶段就根据风险证据及早准备。2005年,CIOMSM工作组在其报告《临床研究中的安全信息管理(Management of Safety Information from Clinical Trials)中就如何处理临床研究阶段的安全信息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方法[7],使得研发期和上市后药物警戒能更加顺利地过渡。该工作组提出的“研发期药物警戒”的概念正式认可了“药物警戒”一词也可使用在研发期临床研究阶段。

同时,药物警戒也更多地强调主动地、系统地、持续地进行风险管理,即在产品生命周期的全过程中主动地综合运用科学手段来发现、评估、沟通风险信息和使风险最小化,以建立或维持良好的受益/风险关系。

可见,现今的药物警戒已不再是不良反应监测的代名词,它所探讨的范围已绝不仅囿于上市后阶段,而拓展到了产品生命周期的全过程。其方法由传统的被动应对转变为主动管理,其关注也从如何发现新的危害转化为综合考虑受益/风险的平衡和扩展药品相关的安全知识,包括如何通过广泛的社会合作和恰当的沟通将这些知识正确地传播给大众。

日本和中国药物警戒领域的发展现状

日本药物警戒发展现状

2014年11月,日本出台《药品和医疗器械法》(Pharmaceutical and Medical Device Act,PMD Act)取代之前的《药事法》,成为确保药品、医疗器械等质量可控性、有效性和安全性的现行法律。该法有17章共91条,其中第11章(第68条第2款至第15款、第68条第24款)和第16章(第80条第2款)规定了上市前和上市后药物警戒要求;该法实施条例第228/20条第1款和第273条第1款规定了不良反应报告的要求。

除此之外,2004年,日本将《药品上市后监督管理标准》分为《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Good Vigilance Practice,GVP)和《药品上市后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ood Post-Marketing Study Practice,GPSP)[3],其中GVP共17条,规定与收集评估药品使用信息有关的药品上市后安全管理的标准;GPSP共12条,规定药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在进行上市后监督和研究时应遵守的要求。

2005年,日本落实ICHE2E药物警戒计划,并将其作为药品风险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在日本,承担药物警戒工作的机构包括厚生劳动省(Ministry of Health, Labour and Welfare, MHLW)及其下属机构: 医药生活卫生局(Pharma-ceutical Safety and Environmental Health Bureau,PSEHB) 和独立行政法人医药品医疗器械局(Phar- maceuticals and Medical Devices Agency,PMDA)。MHLW与PMDA共同协商,协调所有与安全相关的活动。MHLW设有11个局。MHLW负责日本的药品监管事务和药品政策的制定。PSEHB由5个司和1个办事处组成。PSEHB负责临床研究、批准审查和上市后安全管理。PMDA由4个部门和28个办事处组成。PSEHB工作内容可分为三大类:一是针对因药物不良反应或生物制品感染引起的健康损害进行救济补偿;二是负责收集、评估产品安全报告,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对应的安全措施;三是审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上市申请。

中国药物警戒发展现状

我国药物警戒制度的建设仍在起步阶段。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简称“ 新《药品管理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标志着我国首次将药物警戒制度立法。 同时,该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开展药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等活动,药物警戒活动的开展正式进入法制化轨道。 通过整理研究以往我国法律法规发布情况表明,此前我国药物警戒活动主要围绕ADR的监管。2001年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提示我国正式开始 ADR 监测工作。2004年《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主动收集并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要求国家、省、市和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不良反应报告的收集评价及反馈。 2011年5月修订版《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正式发布, 进一步明确了地方部门的职责和规范的上报程序( 包括药品不良反应个例、群体药品不良事件、境外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上报程序和定期更新安全报告的要求)。 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评价和监测,如对某些药品的重点监测。 此 外, 还 增 加 了ADR数 据 管 理 的 要 求。2015年《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指南( 试行)》详细说明了药品监管部门对生产企业的检查要求,加强了药品上市后监管。 2018年,《关于适用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二级指导原则的公告》的发布意味着我国开始实施全生命周期的药物警戒,标志着我国上市前和上市后的药品安全性报告与国际接轨。 2018年9月《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落实我国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药物警戒责任主体,进一步促进了我国药物警戒活动的开展,对我国药物警戒制度的建设有一定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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