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题背景和意义:
2018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通过,并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法实施已经一年有余,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但也面临不少问题,将我国电子商务法实施效果评估及面临挑战与对策作为毕业论文选题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毕业论文针对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现状进行讨论,分析我国电子商务法实施的主要影响因素和所面临的主要挑战,最终提出促进电子商务法有效实施的相关对策建议。本课题难度适中,通过半年的深入研究,可以对大数据在电子商务应用中的隐私保护问题有比较深刻的认识,作为电子商务本科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只要认真开展研究工作,能够取得预期研究成果,完成本科毕业学位论文,具有可行性。
- 课题关键问题及难点:
课题的关键问题在于对我国电子商务法实施现状的分析,从而得出影响电商法实施的主要影响因素和所面临的挑战,并根据分析结果提出促进电子商务法有效实施的相关对策建议。
课题难点在于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因近年处于飞速发展状态,而相关法律建立没有及时跟上行业的发展速度,导致初期出现许多乱象。后期市场自我调节机制逐渐成熟,相关执法部门出台相关临时法案,也未能在第一时间彻底清理市场乱象、拔除市场隐患。市场环境复杂,行业数据信息冗杂、各自为政,相关法案新鲜出台,这些都会对身为核心问题的电子商务行业现状分析会造成较大的阻碍。
- 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2018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通过,并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电子商务行业进行设立的专门性法律,意味着电子商务行业的飞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商业行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此同时,长期存在于电子商务行业的规则隐患和发展挑战也在政府法案和相关政策的强制要求下,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电子商务行业的主体为电子商务活动的参与者,在电子商务法律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意义的当事人。以网络虚拟世界的数字货币交易为限定范围,简略分为网络经营者、平台经营者、网络消费者三类。
英国伦敦国王学院数字经济学讲师尼克·斯尔尼切克(Nick Srnicek)在其著作《平台资本主义》中,对以平台为基础所建构的以数据为中心的经济的商业模式进行讨论,详尽分析了这一商业体系的发展过程、弊端与威胁。宋哲先生所著《网络服务商注意义务研究》则对网络服务商对其间接侵权行为所应尽的注意义务问题进行了讨论,他主张以对注意义务的判断取代对过错的判断。根据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平台经济的发展现状,认为网络服务商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不是过错,而是对具体情况下必须施加的注意义务之标准的偏离。
关于网络经营者,在《从引人误认到引人困惑:经营者新型不当信息行为及其规制》中,王红霞女士从经营者竞争出发,讨论了信息过度和信息不足所导致的消费者困惑,认为经营者不当信息行为是造成消费者困惑的主要原因。《中华人民电子商务法》中,关于商家对其商品、服务、店铺的准确信息披露有严格详细的规定,并明确禁止大数据杀熟、刷单刷评价及无提示的默认搭售行为。
在陈璐老师的《论lt;网络安全法gt;对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新启示——以两高最新司法解释为视角》和范为先生的《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路径重构》中,分别对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者隐私的保护进行了深入讨论。随着大数据使用的飞快发展,个人隐私与大数据技术发展在一定层面上产生了矛盾:该不该保护消费者个人数据信息,应该保护什么消费者数据信息,在什么前提下消费者保护数据信息,如何保证消费者信息不会泄露,滥用信息行为该如何处罚,都是电子商务活动的参与者、发条的制定者应该考虑的问题。
2007年董再强先生发表了《论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2016年何炼红女士发表了《“互联网 ”时代我国电子商务平台法律定位之反思》,两人分别深入讨论了电子商务行业中法律关系的定位。此前,我国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条例对于电商平台的法律定位不甚明确,存在概念表述混乱、法律关系界定模糊、裁判角色不确定以及义务标准的无区分等根本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出台,致力于确定、强调法律关系框架的基础,对网络经营者、平台经营者、网路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进行重新思考和定位。
我国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开展较迟,事实上,在21世纪初的部分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有关电子商务行业的法律规范就已初具成果。尚明先生和阿拉木斯先生于2009年出版的著作《电子商务国际公约与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中,针对《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签字示范法》、《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等重要电子商务国际公约,以及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情况进行了分析。该书以网络虚拟世界为基础,研究政府监管和政策发布对行业规范的影响,并对全球范围的相关立法方式和立法思想进行总结,并为我国电商行业的立法提出了宝贵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