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偷盗官物罪研究
摘要:本文在研读《大清律例》、《大清律例通考》、《大清律辑注》、《读例存疑》、《清朝法制史》等一批有代表性的清朝法律典籍的基础上,对清代的偷盗官物罪进行了相关的考察。主要围绕着何为官物、清代盗窃官物律例及其司法运用和盗衙署服物辨析三个方面展开研究。其中本文详细介绍了寻常窃盗与常人盗仓库钱粮、盗御物及皇权之象征物、常人盗衙署服物的有关律例,并进行了比较,分析了寻常窃盗与盗官物之间的区别以及盗衙署服物与盗仓库钱粮之间的关联与不同。此外,还结合了《刑案汇览》中的一系列案例,根据清代的相关律例进行分析推理,加深对清代偷盗官物罪的理解。
关键词:清代;偷盗官物;盗仓库钱粮;盗衙署服物
一、文献综述
目前,关于清代偷盗罪的研究甚少,国内外学者的相关论述大多散见于社会史、法制史等著述之中,且大多对地方的强盗问题进行研究,然强盗与窃盗不可同一而看,终究有差异在,所以对清代偷盗罪,特别是偷盗官物罪的相关问题并没有多少深入的研究,现将既有的相关研究成果梳理如下:
首先,有关中国古代窃贼史的研究中,有涉及此一论题。王绍玺著的《窃贼史》一书勾勒了我国窃贼的产生及其演变的历史概貌。[1]全书共分为八章,第一章主要写窃贼的起源,第二至七章按照时间顺序介绍了西周至明清时期的窃贼,最后一章讲述了窃贼的帮规帮习及行窃伎俩。第一章第一节中作者介绍了说文解字及其他文献中“盗”、“贼”的定义,并且阐述了在汉代至清代的法律中有关“盗贼”的专门条文包括“盗”和“贼”两类。其中的“盗”又分为“窃盗”和“强盗”两种。第七章明清时期的窃贼共分为六节,前五节分别讲述了不同类别的窃贼,包括市井窃贼、劫路窃贼、乡野草窃、雅贼和官署内贼,最后一节则介绍了明清时期的治盗法律。对于明律,作者有代表性的选取了有关窃盗的相关律条,将其与唐律、元律中的律条进行比较,说明了涉及盗贼方面的法律内容,明律几乎都比唐律量刑要重;和元律相比,明律也重得多的情况,从而体现了明律对于窃盗罪的刑罚之重。对于清代的法律,作者提到了清代的著名法典《大清律例》,法典中有关“贼盗”的律目共计二十八条,可分为直接危及封建政权、损及皇室及官府财产的强盗贼盗和不直接危及封建政权、不损及皇室及官府财产的强盗贼盗两部分。其中前一部分的量刑基本上承袭了《大明律》的相关律条,用刑很重;后一部分的内容比明律有所增加,处罚也更加严厉。作者通过对比、介绍具体的有代表性的一些刑法,体现了清代对窃盗犯、强盗犯的重刑重罚。此外,文中还提到了清代黥刺的花样多。对于清代的窃盗罪,书中显然有所提及,不过只是简单粗略的介绍,并没有深入的对具体的有关窃盗的律例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
其次,研究清代强盗的著述亦略有论及。谭琪、邰含的《清代州县强盗治安案件处理程序:构成、特征与启示》一文主要针对清代州县强盗案件的处理程序进行了研究。[2]文章主要围绕程序的基本构成、设计上的鲜明特点、设计及运行中的弊病分析、于当今之启示这四部分展开叙述。全文构思严谨,思路清晰,让我们了解了清代州县强盗案件的处理程序。杨春君《清康熙朝之强盗案及其司法实践——以档案为主要史料》一文[3],以档案为主要史料,以清康熙朝为主要时间段,来探讨清代强盗案及其治理过程中的司法问题。文章主要围绕探讨强盗的来源、探讨强盗作案的基本环节、强盗案审理中个弊端与司法控制三部分进行。其中文章主要从灾荒、旗人、士兵三方面来论述强盗的来源,虽然强盗与窃盗不同,但是对于探究窃盗的来源仍有借鉴意义。田飞的《清代康雍乾时期直省强盗问题研究——基于律例的视角》一文[4],以清代律例和官箴为主要史料,以康雍乾三朝为时段,讨论了清代地方在处理强盗案件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及其应对措施。文章主要对强盗的成因及强盗罪的构成要素、强盗罪的司法审理、强盗案的应对措施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李凤鸣的《清代州县官吏的司法责任》一文[5],主要研究清代州县官吏在司法活动中因违法犯罪而须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文章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二章主要研究清代州县官在司法活动中的行政责任,主要从办理盗贼案件等五个方面进行展开和论述。其中在论述办理盗贼案件的责任过程中,有提及一些清代的盗窃案件及其处理。谭琪的《清代州县强盗防范制度研究的问题论域及评价展望》一文[6],主要介绍了清代州县强盗防范制度研究的学术背景及其脉络发展、清代州县强盗防范主体构成及案件处理程序研究、影响清代州县强盗防控制度运行的因素分析、清代州县强盗防范制度于当今借鉴之探讨、清代州县强盗防范制度研究的评价与展望五部分内容。文中有提到在中国传统法治概念中,盗与贼是两个概念:盗主要是侵犯他人财产;贼是对人身权利侵害,清代也是如此,盗类案件一般分为窃盗和强盗两种。由于本文主要以强盗问题为主进行研究,所以并没有对窃盗问题进行过多的探讨。柏桦、于雁的《清代律例成案的适用——以“强盗”律例为中心》一文[7],通过“强盗”律例及成案分析,以弄清律、例、成案的关系。文章第一部分从“强盗”律例分析,发现在清代司法主要遵照“有例应照例行,无例方照律行”的原则,得出“例”的效力大于“律”的结论,但是律例在地位上还是“律主例辅”的。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成案。作者结合清代强盗案件的司法实践,分析了在什么情况下会引用成案作为判决的依据以及如何援引成案的,并总结了清代成案汇编著作的作用。第三部分总结了清代律、例、成案的关系以及研究中国传统政治法律制度的意义。这篇文章中对清代律例关系的分析与界定对我们研究清代法律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研究清代法律时我们需要注意,在清代“律主例辅”,但处理案件一般按照例来进行判决。不过这篇文章是以“强盗”律例为中心进行研究,所以也要意识到其结论并不能适用于所有的情况,只是一般而言。
此外,国外学者对清代法律的研究中也有涉及此论题的部分。(日)森田成满的《清代命盗案件的法源与推论的结构》一文主要着眼于法源结构的关系,阐明了官员就命盗案件确定刑罚过程的逻辑现状,并据此探究律例所起的作用。[8]文章首先从律例解释特征的关系来看法源的结构,根据具体的案例来探求律例的含意;然后,再探讨官员依照律例进行推论的结构,介绍了照据律例和确定刑罚过程的逻辑现状。文章在论述可使用若干种解释方法来探求立法者的意思的其中一种方法时引用了《刑案汇览》中的吴宏才窃取衙署银两案,此案属于清代窃盗罪的范畴,与清代偷盗官物罪有关。此外,文中根据《大清律例》提到了刑律断罪引律令条规定官员断罪时须引律例,并且根据《刑案汇览》中的具体案例说明了若有与认定的犯罪相符合的律例,则必须依照律例判决的情况。文章以律例与刑案为依据展开论述,思维严谨。
笔者认为总体而言,对清代偷盗问题的研究目前处于一个初级水平,相关研究者仍然需要在这个领域继续进行全面深入的探索研究,以逐渐完善目前研究中的一些不足之处。首先,有关清代偷盗的相关文章著述数量就不多,可见研究此方面的学术成果并不多。也许是研究此方面的人员数量不多,也许是尚未研究出有用的可以发表的学术成果,也许二者兼有之。不过不论是哪种原因,毋庸置疑的一点是对于此方面的研究是仍然需要不断加强的。其次,有关清代偷盗问题的文献中几乎都是对清代偷盗罪进行了大致的介绍,阐述了基本的贼盗情况,处于浅层次的水平,并没有对其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一般的会在论述强盗问题时提到窃盗,说明盗可分为窃盗和强盗两种情况,此外便没有过多的论述了。主要对窃贼进行研究的也有,但是时间贯彻整个中国古代,独独讨论清代窃贼盗窃部分的内容便也不是很多了。再者,已有的研究中往往忽视了对盗案本身的研究,大部分研究都是通过盗案的发生及其处理来探讨地方政府或社会管理方面的问题,论述清代州县官吏等对于盗贼案办理不力需承担的责任,而针对盗案本身的具体研究并不多见。最后,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中大多是对“强盗”案进行研究,对“窃盗”案的研究成果甚少。而强盗与窃盗并不相同,这两者分属于“盗”下的两个部分,虽然有共同之处,然终不可同一而论。因此对窃盗方面的研究有待加强。笔者希望在今后的研究中,不管是对窃盗案件本身的研究,还是对其引发的对地方政府、社会管理方面的研究,亦或是对中国古代各个朝代窃盗罪的具体研究都是非常需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