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储备制度的运作法律机制分析的文献综述
1引言
马克斯曾指出“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即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经济发展的载体和首要资源。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规模的扩大,我国土地资源面临的国情是“人多地少”,土地资源总量大,但是人均占用土地少,人地矛盾突出。为了更好的让土地制度能够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我国政府建立了“三个统一”:即统一收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的土地储备制度。土地储备制度有利于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合理分配土地效益;有利于促进存量土地的集约利用,避免闲置和浪费;在为为城市建设积累资金的同时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实施。
但土地储备制度的运作机制也存在很大问题,比如土地收储过程中扭曲的价格机制、融资渠道单一造成的资金运作的高风险、缺乏全国性法律的统一规定、收储的主体以及土地范围的不明确等等。
2国内外运作机制现状
2.1内涵
国内外的有关学者对于土地储备制度的定义有着不同的观点。
邢元志(2006)将土地储备定义为一种管理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绝对垄断权力;具体来说,土地储备是指政府通过市场运作方式,在法定程序的基础上,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对土地进行收储、平整及前期开发后储备起来,在城市发展需要时再用于满足用地需求。
史健(2007)基于持续发展理论的角度,将土地储备定义为:城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目标,遵照土地的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收购、收回、征用、置换的土地进行前期的开发建设,再储存,以保证土地供应量符合城市建设用地的需求,且达到政府对一级土地市场垄断调控作用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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