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储备模式法律分析
1、引言
土地储备制度是指政府对收回、收购、征用的土地进行储存,以备向社会供应建设用地的制度。土地储备制度原本从国外引进,制度演变和改革中也一再借鉴国外经验。其具体做法是,由政府出面收购或征地,然后对征集到的土地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开工条件,然后政府再通过土地市场将整理后的土地出让,从中获得收益。在土地制度中,土地储备无疑是新兴的重要的一项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问题重重,同时还缺乏法律、理论、方法、技术等方面的支持,难以合理、有效的解决。
本文的研究目的,是在宪法和物权法以及国家政策指导下,借鉴国内外学术界对土地储备制度的研究成果,从我国土地储备制度发展现状出发,探索构建政府主导型土地储备模式的思路,主要解决土地储备模式的选择问题。目前全国各城市土储备模式差异较大,主要有市场主导型土地储备模式、政府主导型土地储备模式和市场政府混合型土地储备模式三种,哪种模式更加适合我国国情,理论界存在分歧。本文认为,政府主导型土地储备模式比较适合,并详细阐述构建政府主导型土地储备模式的基本思路,提出构建政府主导型土地储备模式的保障措施。2、研究现状评述
2.1国外研究动态
欧美许多国家将土地储备制度称为“土地银行”,它己有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任史。国外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土地银行”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美国的RechardP. Fishman(1975)认为土地储备是一种政府取得未来开发需用的土地,用以控制城市发展速度和方向的制度。土地银行取得土地并进行开发,主要是为避免其他人的不成熟开发。土地银行可以根据土地市场的情况,在适当时机开发或者处置土地,并依据该区域的公共开发计划制定土地的使用限制条件。他认为土地储备并不是替代传统的土地使用管制计划,而是融入现存的计划及法规体系中,相互配合形成更有效和完善的制度,可以提供更灵敏的土地使用规范。
E.C.Pasourjr(1979)认为土地储备是一种公共投机行为,若使用不当,则会降低土地市场上自由土地投机调节地价的正面作用。因为土地市场上的土地投机者相互之间也存在着竞争,这种竞争能自动将投机收益降低到合理水平。
Jack Carr和Lawrence B Smith(1987)研究了土地储备对地价的影响,认为土地储备包含了一些降低地价的因素,如政府的土地储备并不以土地投机为目的,由于规模效应而带来较低的土地开发成本,以及政府储备土地较低的储存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