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给付判决制度文献综述

 2022-08-08 14:43:03

论我国行政给付判决制度

摘要:行政给付判决制度自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正确立以来,吸引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对于现行的行政给付判决制度,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其中最主要的是针对行政给付判决制度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的问题,多数学者都发文建议扩大行政给付判决适用范围。此外,我国目前关于行政给付判决制度的立法是欠缺的,应当加强立法,使得判决的各个方面都能有法可依,使行政给付判决制度成为我国行政判决体系中的中坚力量。

关键词:行政给付; 给付诉讼; 给付请求权; 行政给付判决

一、文献综述

(一)行政给付判决的社会需求

行政给付作为政府实现其行政目的的一种行政行为,在日常行政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行政给付,是政府依申请人申请在特定情况下给予申请人物质利益或其他与物质利益有关权益的行政行为。而作为解决行政给付争议的手段,行政给付诉讼和行政给付判决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在我国,行政给付和行政给付判决制度并不是同一时间段内产生的,这也造成了我国行政给付和给付判决不对应的特点。早期,我国多以履行判决来解决行政给付争议,但这种判决制度并不能恰当地解决行政给付争议。通过对履行判决和给付判决作比较,我们不难看出,二者的共同点是:它们皆因公法上给付请求权而发生。二者的区别是:它们对应的原告诉请不同。前者是法定职责,后者是给付义务。[1]或者是先确定行政违法,再通过行政赔偿来救济,同样这种方式也不能直接有效地解决行政给付争议。行政给付不同于其他的行政行为,以解决其他行政纠纷的方式解决行政给付纠纷显然是不合适的。从某种意义上而言,行政给付判决制度的产生是必然的。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加,与行政给付有关的矛盾会更加突出,对行政给付判决制度的需求也会更加迫切。

(二)其他国家及地区相关制度研究

行政给付判决制度建设最具有代表性的当属德国。德国的一般给付判决制度在1960年被正式确立,在行政法院法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积极的”一般给付之诉,但其是作为一种假定前提而存在的,在《门格尔纪念文集》中我们可以找到相关发展历史。在德国,一般给付之诉被称为“诉讼上的多用途武器”[2],主要因为可以通过一般给付之诉要求国家行政作出除行政行为以外的其他所有行为,包括事实行为、信息行为、生存照顾和基础设施行为的给付、金钱支付等。此外,德国诉讼原被告并不是恒定的,诉讼双方可以是公法主体之间、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在一般给付之诉适用广泛的情况下,法院相关判决自然也会变得频繁。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德国的一般给付判决制度已经成熟稳定,在实际司法实践中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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