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潜规则这一词最早由吴思先生提出,他对潜规则的定义如下:第一,潜规则是人们私下认可的行为约束;第二,这种行为约束,依据当事各方的造福或损害能力,在社会行为主体的互动中自发生成,可以使互动各方的冲突减少,交易成本降低;第三,所谓约束,就是行为越界必将招致报复,对这种利害后果的共识,强化了互动各方对彼此行为的预期的稳定性;第四,这种在实际上得到遵从的规矩,背离了正义观念或正式制度的规定,侵犯了主流意识形态或正式制度所维护的利益,因此不得不以隐蔽的形式存在,当事人对隐蔽形式本身也有明确的认可;第五,通过这种隐蔽,当事人将正式规则的代表屏蔽于局部互动之外,或者,将代表拉入私下交易之中,凭借这种私下的规则替换,获取正式规则所不能提供的利益。
部分学者认为潜规则只有恶性的一面,例如黄友浤在其《潜规则探源及对策思考》一书中认为,潜规则在我国源远流长,它是权力腐败的载体。中国古代高度行政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和等级森严的官僚层级制度是潜规则发生的根源,而中国特有的儒家文化思想和民族性格的劣根性客观上对“潜规则”的肆虐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处在转型时期的中国,由于以下放权力为导向的行政体制改革不完善,使得潜规则的蔓延并未得到有效控制。因此,只有加强权力监督,培育并壮大行政监督主体的力量,同时在民众中加强法律意识,才能最大限度地杜绝潜规则。
朱力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第二种规范——失范的社会机制》中写道:“第二种规范是现实生活中在部分人中流行着的、隐蔽的、不成文的、不合法的一种心理默契与行为规则。第二种规范在社会各个领域、各个行业普遍存在,它是失范机制的核心内容。第一种规范本身的不完善预留了第二种规范生长的空间,遵从第一种规范的成本太高,使行动者自发地简化行事规则,选择可以满足其需要的第二种规范。规范贴现率、规范相对剥夺感、坏榜样效应在第二种规范的形成中起了重要作用。”
而另一部分学者认为潜规则也有一定的正面效益。孙强在《哲学视域下的潜规则研究》一文中认为,潜规则泛滥,势必导致正式制度体系的失灵,阻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社会实践的发展,要求我们重视潜规则研究。这是社会实践给我们提出的重大而紧迫的课题。全文分六章。第一章是潜规则概述。本章从潜规则概念来源入手,结合学界的理解,在理性辨析的基础上,通过语义分析,给出本文的理解,并分析其哲学内涵。第二章主要分析潜规则的表现形式、基本特性及其分类。其中,表现形式主要从各个领域入手,择取有代表性的实例加以说明。潜规则的性质分为一般性质与特殊性质两个方面。对于潜规则的分类,主要从性质、存在领域、生成方式和价值取向四个角度进行划分。第三章分析潜规则的运行机制,分四小节。第一节主要论述潜规则的生成前提。这包括社会不等势结构、存在依凭和内在机制三个方面。第二节探讨潜规则的动力机制。主要分内在动因、外在动因和根本动力三个方面。第三节探讨潜规则的生成路径。它包括首发、扩散、稳固、成型四个过程。第四节研究潜规则的自维护机制。潜规则是能够自我实施的,表现在它具有激励机制、约束机制、扩张机制和应变机制。因此,潜规则在运行过程中会不断地进行自维护,并形成相对稳定的演化路径。第四章理性审视潜规则。这包括理性地看待潜规则与正式规则的关系、理性地审视潜规则引发的社会效应、理性地看待潜规则的扬弃。第五章对潜规则泛滥的成因进行分析。分为宏观与微观两个视角。宏观视角,主要从历史和现实两个维度,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四维框架来分析,突出体现潜规则生成的历史性和现实性,在政治方面体现权力异化这个主题、经济方面体现人性异化这个关键、文化与社会方面体现人情异化和关系异化这个实质。微观视角,主要考察制度自身的原因和人性固有的缺陷。第六章提出潜规则的消解径路。主要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四个维度来探寻消解潜规则的具体对策。
郑奕的《潜规则研究》从性质、对象、表征三个方面,分别对潜规则的类型作了划分,将潜规则分为: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潜规则和具有合理意义的潜规则,作为制度补充的潜规则和体现人性弱点的潜规则,已表现为正式规则的潜规则和无法社会化的潜规则。就当代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潜规则的表现,分别从行政领域、商业领域,教育领域和娱乐领域作了初步梳理,并就一些潜规则的解决提出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观点。在此基础上,指出潜规则有着存在的普遍性、范围的私下性、标准的非规范性等特点。郑奕认为潜规则形成的原因是复杂的,试图从文化、制度、人性三个方面具体分析了潜规则产生的原因,提出潜规则是文化传统、制度缺陷和人性存恶这三种原因交叉作用的观点,并就如何解决潜规则问题,提出了要首先树立对潜规则的正确的价值评价体系,通过完善正式规则和加强道德建设来逐渐减少潜规则的生存空间,尤其是官场潜规则的生存空间,特别就当今中国社会人情困惑问题的解决提出了个人外化和个人内化相互作用的解决方法。
而在胡亮,罗昌瀚.所著的《“潜规则”演进的博弈论解释》中,通过博弈论的方式表明,潜规则是利益主体经过长期博弈形成的稳定的内部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非常现实的利害计算。潜规则的扩散与初始条件有非常敏感的关系,同时,它一旦产生就有强烈的自加强趋势。要缩小或消灭潜规则,必须改进显规则,引进新的机制,改变潜规则的生态环境。
在本文中,笔者认为并不是所有的潜规则都是恶性的,将部分损害的利益远小于其所产生的正面价值的潜规则称为良性的潜规则。同时更多的探讨了潜规则的积极意义,例如潜规则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弥补法律空白,为人们提供行为准则。但同时,任何事情都必须在一定的度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超过了度的范围,过度抑制或过度助长,必然会使事物的发展走向另一个消极的端点。潜规则同样如此,它不能越出度的范围,对正式法律规则制度造成损害。因此,区分潜规则的良性和恶性;将法律上升为亿万公民的法制意识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我们评价法治国家建设好坏尺度与的标准。应该如何看待潜规则对法治建设中带来的矛盾冲突这一问题值得我们反复研究,反复探讨。
参考文献
[1]哈特.法律的概念[M].张文显等译.北京:北京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