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自从企业社会责任(CSR)概念自1924由Sheldon提出后,不断在实践和理论领域得到发展,目前国际上关于CSR的文献有许多,其中国外由于CSR概念出现较早且重视程度更高,研究出现地时间较早,因此存在不少相悖的结论;而国内出现时间相对较晚,近十年才得到普遍的重视,研究内容相对于国外较少,但关于它和企业绩效关系的大多数结论是一致的。下面将分别从CSR、企业绩效的概念和评价方法、两者的关系进行相关文献述评。
1.CSR含义总述及评价方法
在几十年的发展里,虽然有关CSR的研究不断在发展,但它的定义并不唯一。从国外的研究中看,最早提出这一概念的Sheldon(1924)从利益相关者角度认为,CSR是一种道德因素为核心,与满足企业经营相关的人的需求相联系。Bowen(1953)[1]关注社会层面,将其定义为企业家有义务去按照社会的目标价值来进行决策的确定和实施。Friedman(1970)[2]则提出企业仅有的社会责任就是其股东财富最大化,并未强调对社会的贡献。Carrol(1979)[3]认为CSR是社会对企业以经济使命为基础的情况下,在法律、经济、文化、公益方面上的期望,而Garriga(2013)[4]在其理论基础上把企业社会价值理论细分为四类理论,即综合、道德、政治、工具理论。
国内学者中,周祖城(2005)[5] 把CSR看作企业的一种综合责任,它以利益相关者为对象,囊括经济责任和道德责任在内。李正和向锐(2007)[6]认为包括社会福利、健康社会经济发展导向在内的CSR是对传统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补充,履行CSR也符合利益最大化原则。李伟阳(2008)[7]将CSR按照不同分类标准划分,如从责任对象可分为股东、员工、用户、社区、环境责任等。
可以看出,国外早期对CSR的定义有一些较大的偏差,但主要认为它包括法律、经济、文化、道德等方面,考虑到了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而国内大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解释则认为是不违背企业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并且它是对社会和他人有利的。因此可以将CSR定义为: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承担对除股东之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更关注所处的社会环境以及消费者的利益。
目前国内外对CSR的衡量途径与评价方法也不少。国外的学者采用方法大多有声誉指数法、内容分析法、KLD指数法,也会采用DJSJ机构评级数据、《财富》杂志剩余指数或政府部门公布的数据。Preston和Orsquo;Bannon(1997)[8]以1982-1992的数据做研究,采用《财富》声誉指数来衡量CSR,Tsoutsoura(2004)[9]将KLD指数作为衡量CSR评价指标,Mcpeak和Tooley(2008)[10]则采用DJSJ机构评级数据。国内学者除了以上方法还会采用从2009年开始的润灵环球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评级数据,如分析2010-2015的A股上市公司数据的黄晗(2018)[11]、以2008-201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做样本的陆静和徐传等人(2019)[12]。
2.企业绩效总述及评价方法
Szilagyi(1984)首先提出关于绩效的整体性概念,认为绩效是用来反映组织活动的最终结果的。Choi和Mueller(1992)认为把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同时纳入企业绩效的衡量范围是有必要的。其中由于非财务性指标如消费者满意度等没有统一衡量标准,国内外学者对CSR和企业绩效关系的研究中均采用财务性指标,但选择的指标不同。
企业绩效财务指标大致可分为经营绩效指标和市场绩效指标,经营绩效主要表现为资产运营水平、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因此常用的会计指标为总资产报酬率(ROA)、净资产报酬率(ROE)、资本回报率(ROIC)等;市场绩效则主要是以托宾Q为代表。在国内外学者的研究中,Tsoutsoura(2004)根据1996-2002上市公司数据采用ROE和ROA来衡量,Mcpeak和Tooley(2008)用ROIC作为指标。也有许多研究通过权益资本成本来看CSR的影响,如基于西班牙数据研究的Carmelo Reverte(2012)[13]和国内学者袁洋(2014)[14]、叶陈刚等人(201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