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空间规划实施保障机制研究综述:
以2015年4月颁布的明确提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多规合一”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作为第一个时间节点,以2019年5月颁布的明确提出建立五级三类四体系的国土空间规划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作为第二个时间节点,将国内空间规划实施保障机制研究可以分为“多规并行”阶段、“多规合一”阶段和国土空间规划阶段三个阶段。
(1)“多规并行”阶段(2015年以前)
在“多规合一”政策出台之前,我国空间规划体系处于“多规并行”阶段,规划类型过多、内容重叠冲突。究其原因,我国空间规划体系的混乱根源于底层法律体系的“先天畸形”,缘于部门利益角力下的规划立法目的偏差与土地发展权配置下的规划价值冲突,其难以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内实现自我调和。(王操,2019)但在此背景下,也有少许城市意识到多规并行的问题矛盾较多并率先进行改革,譬如武汉市。自1988 年起,武汉市即实现了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合署办公,保障了城规、土规“两规”的充分衔接和合一;其次,武汉市在全国较早形成了“一张图”管理模式,建立了以“一图三库”为构架的信息平台。这些措施均较好地协调了“多规并行”的矛盾和冲突。
(2)“多规合一”阶段(2015-2019年)
针对中央“多规合一”的号召,许多城市开展了“多规合一”的试点工作,先后共二十八个市县级、九个省级行政地方参与试点工作,范围覆盖全国。尽管各试点地方在短时间内实现了规划层面的“多规合一”,但相关实施监督和法治建设保障却进展缓慢。
“多规合一”改革试点地方立法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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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方 |
福建省厦门市 |
陕西省榆林市 |
广西贺州市 |
浙江省温岭市 |
辽宁省沈阳市 |
海南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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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文件 |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
《榆林市“多规合一”工作管理办法》 |
《贺州市“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
《温岭市“多规合一”管理办法(试 行)》 |
《沈阳市多规合一管理条例(草案)》 |
《关于实施海南省体规划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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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
2016.5.1 |
2017.2.3 |
列入2018年立法计划 |
2018.3.27 |
2017.12.12 |
201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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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级别 |
副省级市 |
设区市 |
设区市 |
设区市 |
副省级市 |
省 |
基于“多规合一”试点的相关经验及国家相关政策文件,一些大城市也逐渐开始了“多规合一”工作进行空间规划的转型和融合。南京市进行《“多规融合”规划标准与平台建设研究》、《南京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研究与应用》;贵阳市进行《贵阳城市空间“多规合一”协同治理研究》;广州通过“纵向建立规划传导机制、横向健全规划管控机制、定期进行规划体检评估动态调整完善”进行“多规合一”实施保障体系构建;厦门则是采取了 “一个平台”、“一张表”实现信息共享和审批联动,“一套机制”强化规划管理的方法hellip;hellip;此外相关学者也对我国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进行探索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同时国外空间规划实施保障体系的研究也受到大家的关注,现有研究大多选取英国、德国、荷兰、日本、美国等空间规划体系比较成熟的国家。“淡化行政区划界限,基于“网络化”制定空间政策”、“建立可持续评估、实时监测反馈机制”成为共识的发展趋势。荷兰、英国和日本在空间规划体系的发展演变中,都经历了规划编制和实施部门机构的调整,地方政府自主权的增加、区域政府规划职能的整合和多元化主体参与空间规划的编制实施成为共同趋势。(《国外空间规划的先进方法和经验借鉴》)
(3)国土空间规划阶段(2019年至今)
2019年中共中央《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建立五级三类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各大城市的空间规划编制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但是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保障体系研究却依然较为滞后。
在实施监督方面,各省份和各城市响应中共中央《若干意见》的要求,建立并完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和实施监管机制,健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定期评估制度对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动态调整完善。《基于规划权博弈理论的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体系构建的路径》中,认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体系的构建路径应当包括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运行规则和反馈机制四个部分内容。(黄枚,2019)《“三线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体系——南京空间规划从“划”到“管”的探索》中提出进行基于“一张蓝图”、一个平台成果的管理实践。(郑晓华,2019)
在法规政策体系方面研究较少,现阶段主要是针对国家层级的国土空间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构建进行研究,对地方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研究缺乏。城乡规划制度设计的主要目标有“制度的相对稳定性”、“平衡地域差异和部门冲突”、“主体利益的尊重”和“提高违法成本和败露风险” (文超祥,2013),这对国土空间规划时期的法规政策体系建构也很有借鉴意义。
对技术标准体系方面研究更为稀少,《上海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体系梳理优化研究》中要求建立和完善统一的规划编制、实施、监督全过程的技术标准体系。在制作基础数据阶段,对接土地利用现状用地分类标准和城乡规划建设用地分类标准,统一现状用地分类和用地边界划分标准,形成统一的现状数据底版。在规划编制阶段,立足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分类标准、空间管制标准和设施配置标准等,调整各个专项规划的相应标准。详细规划和建设项目用地管理方面,按照“土地复合、产城融合”原则,制定实施覆盖城乡和各类产(行)业的用地标准体系框架,加强用地规模和建设强度的“双控”管理。在建筑管理、监督检查环节,进一步优化对相关设计和审查标准的对接要求。(金忠民,2019)
现有空间规划实施保障机制的研究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首先是数量不足。国内关于空间规划的研究多是编制审批体系的研究,而缺乏实施保障机制的研究。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一直以来我国空间规划种类繁多且各个规划“重编制,轻管理”的问题。
其次是系统性不足。大多从实施监督、法规政策等各个角度单独研究,缺乏对空间规划实施保障体系的完整性、系统性研究。
最后是创新性不足。由于缺乏上位法的引导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授权,多数空间规划实施保障机制的研究信心不足,惧于进行实施监督研究、法规政策研究尝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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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金明, 迪力沙提·亚库甫, 张东昇. 国土空间规划法的立法逻辑与立法框架[J]. 资源科学, 2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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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金忠民, 凌莉, 陶英胜. 上海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体系梳理优化研究[J]. 上海城市规划, 2019(4):3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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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金忠民, 凌莉, 陶英胜. 上海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体系梳理优化研究%Research on Combing and Optimizing the Technical Standard System of Territorial Spatial Planning in Shanghai[J]. 上海城市规划, 2019, 000(004):39-44.
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空间规划实施保障机制研究综述:
以2015年4月颁布的明确提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多规合一”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作为第一个时间节点,以2019年5月颁布的明确提出建立五级三类四体系的国土空间规划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作为第二个时间节点,将国内空间规划实施保障机制研究可以分为“多规并行”阶段、“多规合一”阶段和国土空间规划阶段三个阶段。
(1)“多规并行”阶段(2015年以前)
在“多规合一”政策出台之前,我国空间规划体系处于“多规并行”阶段,规划类型过多、内容重叠冲突。究其原因,我国空间规划体系的混乱根源于底层法律体系的“先天畸形”,缘于部门利益角力下的规划立法目的偏差与土地发展权配置下的规划价值冲突,其难以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内实现自我调和。(王操,2019)但在此背景下,也有少许城市意识到多规并行的问题矛盾较多并率先进行改革,譬如武汉市。自1988 年起,武汉市即实现了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合署办公,保障了城规、土规“两规”的充分衔接和合一;其次,武汉市在全国较早形成了“一张图”管理模式,建立了以“一图三库”为构架的信息平台。这些措施均较好地协调了“多规并行”的矛盾和冲突。
(2)“多规合一”阶段(2015-2019年)
针对中央“多规合一”的号召,许多城市开展了“多规合一”的试点工作,先后共二十八个市县级、九个省级行政地方参与试点工作,范围覆盖全国。尽管各试点地方在短时间内实现了规划层面的“多规合一”,但相关实施监督和法治建设保障却进展缓慢。
“多规合一”改革试点地方立法工作开展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