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反垄断规制研究
摘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市场支配力因其集中权利来源的功能而形成,且被一直视为自然垄断的结果和反垄断规制的例外。然而,该市场支配力在显著提高著作权市场交易效率的同时,也因其带来的社会成本而遭到权利人和使用者的质疑。作为被动立法的产物,我国集体管理组织虽然以行政支配力换取市场支配力的方式得以成功构建交易平台,但也因此导致缺少限制性规定而阻碍版权产业的发展。针对上述问题,我国需要首先通过放松规制的方法,允许产业主体自行创设集体管理组织; 其次通过强化规制的方法,要求集体管理组织为使用者提供多元化的许可类型选择,避免集体管理组织市场支配力的不当利用。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反垄断; 市场支配力;概括许可
一、文献综述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著作权管理的一大创新,扮演了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交易中介的角色,对于促进著作权人权利保护和相关作品使用、传播有着不可忽视的贡献。自 1992 年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我国落地生根,经过 20 多年的快速发展,目前已经建立了五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文字、音像、电影等作品领域实现了集体管理。但受制于我国法制环境,加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内生不足,严重掣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职能进一步发挥,使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展现状远不尽人意,而其垄断行为的一再上演,把这一制度直接推向了舆论的火山口。立法上赋予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天然的垄断地位,但却没有完善相应监督机制,特别是反垄断等法律法规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长期失位,更使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垄断地位成为目前制约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展和职能发挥的最大障碍。
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于20世纪末才在中国诞生,因此关于此项制度的研究不论是立法上还是学术上都处于待完善阶段,本文借鉴的文献主要有:
罗向京博士所著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与变异》一书,他结合了历史分析和逻辑分析的方法,描绘出了西方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轮廓,并将其做出详细的区分,提出大体存在两种类型的集体管理组织:一种是自由竞争型集体管理组织,法律并不强制性规定在单独作品领域限定一家集体管理组织,也不出台专门法律来调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看作是私人团体,其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受到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双重约束,在组织管理中,充分体现行业自治,政府原则上不加以干涉,另一种则与之相反,可称之为垄断型管理组织,由行政机关严格限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往往设立非常高的设立门槛,一般某一特定领域只允许存在一家集体管理组织,从而确立在各自领域中的垄断地位。还阐述了从其产生到发展的所有历程,并指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传播文化作品的深远影响,同时对我国的此制度所存在问题做了许多完善方面的构想。
王华所著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以利益平衡为视角》一书,结合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透过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质疑,从此项制度的设计、运行方面进行深度剖析,紧抓利益平衡理念,铺设该项制度今后的发展路径。
崔国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反垄断控制”一文,举例说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的多种垄断行为,如对于使用费的收取、分配,不合理的定价标准,强迫著作权人签订一揽子独占授权合同,以及歧视性的政策等,并从多个角度批判了其垄断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通过对比同类情况外国的立法例,寻找出能够加强我国立法对著作权保护力度的举措,并构建了未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反垄断控制的框架,如对于法定同一领域内单一集体管理组织的质疑,探讨在集中的基础上相对增强竞争性,以及增设组织内单独的争议诉讼机构,为著作权人和使用方的异议权提供更有效的维护措施。同时还参阅李飞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王先林教授所著的《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等文献,这些都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学术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