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约车平台与司机间的法律关系
摘要:本文以网约车平台与司机间关系的司法认定为切入点,主要探讨了劳动关系的认定及责任承担、劳务关系的认定及责任承担,以及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以期为今后的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网约车; 司机; 法律关系
一、文献综述
1.国内研究现状
冯晶(2017)研究了网约车平台与旗下驾驶员的关系界定问题,他指出,当下在平台与驾驶员发生纠纷时,既可以按照劳动关系进行司法判决,也可以按照民事关系进行司法判决。判决时,应注意明确法律法条及实际情况。依据驾驶网约车的收入是否为驾驶员的主要生活来源进行划分,情况可分为如下两种:其一为驾驶网约车的收入是驾驶员的生活来源,此种情况下驾驶员与平台为劳动关系;其二为驾驶网约车的收入不是驾驶员的生活来源,则为劳务关系。
陈一新(2017)以国家颁布的《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指出,网约车的车主身份既是私家车车主,又是驾驶员,多重身份叠加使得网约车交易流程中职能范畴的厘定深度及广度较大,而网约车平台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并不完全符合《合同法》中对传统居间人的定义。从法律的贴合度视角下看,现行法律下最适合网约车平台在交易中扮演的角色是承运者。基于上述理论,驾驶网约车的驾驶员并不受雇于网约车平台,二者间也就不具备劳动关系。
赵燕(2017)指出,当下社会正处于共享经济和“互联网 ”模式的大背景下,网约车便是这个大背景下的重要缩影。然而,伴随这种共享经济模式共生的,便是其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以及舆论风暴。例如网约车是否会取代传统的的士行业、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的雇佣关系与合作关系界定、关系界定后引发的经济和组织的从属性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等问题,均存在一定程度的商榷空间。鉴于此,为使得网约车司机及平台的劳动付出有所保障,需对其中的法律关系进行细致分析。
陈晓菲(2018)认为,随着互联网 的普及,共享经济也迅速发展起来。网约车作为共享经济的组成部分,日渐成为大众出行的重要方式。但目前对于网约车司机这一群体并没有很清晰全面的描述。她以随机抽样问卷数据,对网约车平台工作的样本司机群体的个人特征、家庭经济特征与工作特征等方面进行了统计性描述,以便对这一群体有更清晰的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