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构想
摘要:监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经由世界各国的发展得以完善。随着老龄化社会的时代到来,新人权理念关于“自主决定权”、“正常化生活”的提出,传统监护制度已经无法适用,意定监护制度应运而生。我国关于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规定在《民法总则》第33条,但是由于我国未规定意定监护的监督制度,这必然会为其实施埋下隐患。本文从监督的必要性出发,结合我国有关立法,试构想了我国的意定监护监督制度。
关键词: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 意定监护监督制度
- 文献综述
(一)文献收集途径
关于“成年人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相关文献收集,主要包括相相关研究著作、相关论文文献和相关杂志期刊三者。其中,相关研究性著作,主要收集有《老年人维权指南》、李霞的《成年监护制度研究—以人权的视角》等;而相关论文文献,在中国知网以“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为关键词共查阅到相关文献99篇,杂志期刊42篇,并主要参考了其中的较具代表性的数篇。
(二)相关文献概述
1.主要内容综述
在老龄化问题不断严峻的时代背景下,加之现代新人权理念“正常化生活”、“正常化生活”的引入,关于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自然是应运而生。意定监护监督制度旨在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且无人负有抚养义务时,指定相关的近亲属或是社会组织、其他个人担任自己的监护人,保障自己人身、财产利益的制度。而这就赋予了监护人极大的权利,合法处分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上的权益。因此这既有可能造成监护人对监护权进行滥用,而此时被监护人对监护人无法监督,这就会导致监护人侵害处于弱者的被监护人的相关利益。由此可见,监督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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