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解合同的效力障碍
摘要:在收集了与和解合同相关的文献材料后,对这些材料进行了整理归纳,为接下来的毕业论文做准备。文献主要分为三个方面,分别是国内外和解合同的发展情况、和解合同的相关学说以及和解合同的效力障碍。
关键词:和解; 和解合同; 法律效力;效力障碍
一、文献综述
和解应为其具有成本低、快捷解决民事纠纷的特点而在民事纠纷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但是在运用过程中也有许多问题出现。和解合同调整的对象是有争议的法律关系,但是在我国,和解合同因为没有相关的规定而只能适用合同法总则,所以和解合同的效力和其他的合同效力是相等的。在这一体制下,和解合同解决纠纷的功能就会受到很多制约,甚至会产生新的纠纷导致当事人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而使和解合同的存在变得非常尴尬。下面我我找的关于和解合同的国内外的发展情况以及相关的学说的整理。
国外和解合同的发展情况以及相关学说
在国外,许多国家的民法典都将和解合同写入民法典,是有名合同,但是就和解合同的效力仍有两个派系。一个是罗马法为首的派系认为和解合同拥有与判决相同的判决效力;另一个则是法国、意大利等认为和解合同没有既判力,而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确定和解合同的效力。
“和解的效力不小于判决”是和解合同的效力在罗马法中的一个经典的表述。在罗马法中,和解是一个诉讼完结的原因。所以在罗马法中,和解合同订立后,原合同当事人就不能就原合同的法律关系重新起诉从而达到解决纠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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