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律顾问考核机制的完善文献综述
摘要: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前期一直处于缓慢发展状态,近几年随着党中央提出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才进入蓬勃发展时期。经过资料查询,发现有关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研究的论著数量较少,且大部分出现在近几年之内,国内关于该制度问题的研究仍不是很全面。本文首先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分析,并重点关注政府法律顾问的概念、现存问题、原因、完善途径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后对我国各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践关于考核机制的规定进行统计总结,发现存在的问题。本文在对这些成果进行系统总结的基础上, 结合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以期为该领域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研究现状; 考核; 政府法律顾问;问题;
- 文献综述
- 国外的研究现状
美国政府律师制度的建立始于1933年当时的美国总统罗斯福发布的6166号行政令,至今为止有9万名左右的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支撑着美国联邦政府的合法有效运转。从美国政府律师制度的特点看,其具有深厚的法治传统,诉讼职能和法律顾问职能分离,法律顾问地位较高,政府律师专业性强等特点。美国的政府律师制度历史悠久,对我国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具有借鉴作用。
英国律师制度将律师分为大律师和普通律师两类。前者又称为出庭律师,是专门从事高级法院辩护业务的律师,而后者又称为事务律师,主要从事庭审前的事务工作。英国的出庭律师一般是擅长某类案件办理或精通某门法律的专家。出庭律师主要是通过出庭执行辩护职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但也有义务回答事务律师们提出的疑难问题。英国的事务律师活动范围要远比出庭律师广泛,但不如出庭律师的社会地位高。
作为“亚洲四小龙”之一的新加坡,律师制度也非常完善。新加坡的律师有政府律师和社会执业律师之分。新加坡的政府法律顾问是由政府律师担任的。政府律师属于政府公务员序列。新加坡政府律师的主要职责是:(1)作为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参与政府决策;(2)代理政府部门办理各种法律事务;(3)代理政府进行诉讼;(4)代表政府在刑事案件中出庭支持公诉;(5)为政府论证、解答各种法律问题;(6)为政府拟定各种法律文本、规章。
- 国内的研究现状
1、政府法律顾问的概念
政府法律顾问尚未有完整的公认的概念,目前多数的研究成果将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社会律师三者概念等同。其中,金佳英认为,政府法律顾问的主体是社会律师,两者签订聘用合同构成合约关系。刘韦认为,政府法律顾问就是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吴少鹰认为,政府律师是指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陈周民通过对词义本身的辨析得出政府法律顾问就是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