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对抗主义中善意第三人的界定
———以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为例
摘要:物权法24条规定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登记不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是对抗要件,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然而对于未经登记不得对抗规则中善意第三人的范围等问题,法律未作出进一步规定。有关善意第三人范围一直是物权法颇具争议的问题之一。2016年3月实施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规定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24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此解释通过排除一定条件下转让人的债权人来对善意第三人的范围进行了限缩,但尚为不足,需借鉴国外有关成熟学说结合以中国国情加以进一步界定。
关键词:登记对抗主义; 善意第三人; 范围;特殊动产
- 文献综述
(一)登记对抗主义
- 登记对抗主义的概念
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此种体例为法国和日本所采纳。 登记对抗主义又称法国法主义,指的是登记对于不动产物权变更的行为只具有确认或者证明的公示效力,而没有决定其是否生效的效力。物权的变动,只跟买卖双方的合意有关,与是否登记无关。这一物权变动模式最早是在法国大革命精神的基石上建起来的,它充分强调了人民的自由,强调了效率,强调了限制政府权力。
- 我国立法体现登记对抗主义的有关规定
我国物权法的物权变动模式以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兼采登记对抗主义。
我国物权法中的登记对抗主义散见于各条文,如第24、188、189条规定了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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