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物权法上的先占制度文献综述

 2022-09-03 22:22:56

《论中国物权法上的先占制度》文献综述

摘要:先占取得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是最早的一种取得方式。先占制度在我国也有着悠久的历史,被我国历史上各个朝代的法律所承认。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并未对先占制度作出规定,在理论界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观点。

关键词:先占制度;概念;历史发展;争议

一、文献综述

先占制度作为一种财产取得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在罗马法中,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财产并获得该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我国物权法学者梁慧星教授认为,“先占是指以归己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从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物权法专家孙宪忠教授认为,“先占是依取得所有权的意思,控制管领支配无主物的行为”。台湾学者王泽鉴教授认为“先占是指先占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从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由上可知,理论界对于先占的具体含义基本上不存在太大的分歧,都可以将其看作是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并获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现在通说认为,先占制度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之中。其时,先占是万民法的一种取得方式,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只要是无主物均可通过先占取得。这种先占制度被称为先占自由主义。罗马法律家将“先占”视为取得财产之“自然方式”之一,其目的无非是使“自然”状态中之无主物通过“先占”而成为财产。

近代以来,许多国家都继承了先占制度并一直被沿用至今。同时,先占制度也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增添新的内容。法国在其民法典中罗列了很多关于先占制度的条款。《法国民法典》第 713 条规定:“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第 539 条规定没有所有人的财产或者没有继承人的财产又或者是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其所继承财产所有权的财产,均收归国家

所有。这两项条款虽然没有直接提到先占制度,但其都以占有人先占作为前提。《德国民法典》第958条规定:“(1)自主占有无主动产的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2)先占为法律上禁止,或因占有的取得,他人的先占权,受到侵害的,所有权不被取得。” 《日本民法典》秉持《德国民法典》之传统,视先占为取得所有权之方式,其《日本民法典》第239条规定:“无主的动产因所有的意思将其占有而取得其所有权。无主不动产属于国库所有。”区分明确了动产和不动产不同的先占取得方式。《俄罗斯民法典》第219条第3款规定:“在本法典规定的情况下和依照本法典规定的程序,一个人可以取得无主财产、所有人不明的财产,或者所有人拒绝领受的财产、其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根据丧失其所有权的财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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