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责任研究研究文献综述
摘要: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互联网技术的大力发展,网络已经涉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的快速发展和广泛运用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便利、迅速的服务,很大程度上的改变了我们的生活以及生产方式。但是,在人们利用网络来便捷自己生活的同时,网络技术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也日益增多,带来一系列的网络侵权问题,例如很多人会在网络平台未经他人同意随意公开他人隐私,以及进行人肉搜索。这些行为都大大伤害当时人,以及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在这种背景下,建立一个既能对网络环境下的隐私侵权行为进行恰当的法律规制,同时又能更好地促进我国电子网络产业的正常发展的完整的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已是刻不容缓。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隐私权;侵权责任;侵权
文献综述
一、历史背景:
从1890年,美国私法学者布兰戴斯和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 ( 《Harvard Law Review》 )上发表了《论隐私权》一文,首次提出了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概念至今的120多年中,隐私权逐步被人们所重视和关注,其作为公民人格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逐渐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公民尤其是互联网用户的隐私权也同时受到了空前严峻的挑战。由于互联网的无地域限制、用户身份较为保密以及传播速度极快等特点,致使公民的稳私权被侵犯的事件层出不穷。尤其是网络商务的兴起,人们在享受便捷的网络服务的同时,其隐私权保护状况也同样令人堪忧。在此背景下,网络隐私权这概念应运而生。准确的说,网络隐私权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学理概念。应该说,网络隐私权是传统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权的权利内容在互联网背景下的延伸和体现。目前随着电子计算机广泛被使用和网络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和发展,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日益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也成为了互联网的社会信息化带来的一十严肃的课题。因此如何在保护互联网用户的隐私权和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之问寻求一种最佳的平衡,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在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方面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较晚,然而其发展速度之快令人瞠日结舌。但是,我国对于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工作极为滞后,截止到目前,《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将隐私权作为独立的一项人格权予以承认,至于对于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的专门立法则仍然蓬暹无期。这与我国互联网发展的状况极不协调,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互联网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近年来,互联网上出现的大量侵犯他人网络隐私权的事什让人触日惊心,“艳照门”、“脱衣门”等等严重侵犯网络隐私权的事件层出不穷,极度影响了当事人的生活和事业,甚至让当事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这些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事件不断激起人们前所未有的对网络隐私权的关注和迫切保护的欲望,也使得人们在大量网络隐私权被侵害的事件面前再次发难于我国尚不健全的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在这种背景下,建立一个既能对网络环境下的隐私侵权行为进行恰当的法律规制,同时又能更好地促进我国电子网络产业的正常发展的完整的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已是刻不容缓。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