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客观构成研究
摘要: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网络用户数量的增多,使得网络犯罪越来越猖獗。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在科技进步及网络化下不断演变,出现了新的犯罪形态和新的特征。高科技等因素的介入,使得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传统犯罪的法律思维不一致。由于立法及司法解释中细节部分不清楚,导致司法机关为打击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行为在侦查、取证,法律适用上遇到了诸多问题。为了增进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了解,笔者对一些文献材料进行查阅与分析,从而得到一些研究观点。
关键词:计算机犯罪; 行为方式; 客观构成; 法益
一、文献综述
自从上世纪六十年代中期,一位美国的计算机专家篡改银行存款程序,受到法律追诉之后,全球计算机的犯罪数量以难以置信的速度迅猛增长。1973年,世界上第一部保护计算机的法律《瑞典国家数据保护法》在瑞典通过,该法对数据的未经许可访问、收集、处理、复制、存储、传输、使用、修改、销毁以及定罪都作了法律规定,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涉及计算机犯罪刑事惩罚条款的法律。
而后,各国学者对计算机犯罪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对其分类,其中,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关的有:(1)联合国将计算机犯罪划分为五大类。破坏或修正计算机数据或程序(damage to or modificationgs of computer data or programs),指行为人直接或利用计算机程序对计算机数据或程序进行非授权修改、删除、增加等操作,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行为。(2)美国学者将计算机犯罪划分为六大类。篡改或损毁资料,是指在未经同意前更改、损毁或删除他人计算机资料的行为。(3)英国学者Mousa Hammad将计算机犯罪划分为八大分类,破坏或修改计算机数据或程序(Damage to Modificat -ion of Computer data or Programs),即指利用手工或程序对计算机系统内部的数据或程序进行 删除、修改、增加等操作,从而毁坏计算机中数据或程序。这常常给计算机合法用户及系统拥有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4)德国学者著名计算机犯罪学家Ulrich Siehe,将计算机犯罪划分为八个类型,其中,计算机破坏和计算机敲诈勒索,指以非法方法故意破坏计算机硬件或软件,使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行为。包括物理破坏和逻辑破坏;计算机敲诈是指以破坏被害人的计算机系统或数据相威胁,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5)台湾学者林山田先生将计算机犯罪划分为四种类型,其中,电脑操纵(Computer manipulation)是指行为人为达非法操纵电脑资料处理结果,以实现其犯罪目的,而故意更改电脑资料或电脑程序,或修改处理结果的电脑犯罪行为。
对于计算机犯罪的分类,我国学者认为破坏计算机犯罪,是指利用各种手段,通过对计算机系统内部的数据进行破坏,从而导致计算机系统被破坏的行为。自从1997年我国刑法设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经过十多年的研究,许多专家和学者在网络犯罪的领域达到了相当的水平,如许秀中所著的《网络与网络犯罪》,该书较详细的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进行分类描述,分析其犯罪构成及特点,并指出本罪立法的不合理之处;皮勇的《网络犯罪比较研究》及赵秉志、于志刚的《计算机犯罪比较研究》,上述两书从不同的角度,通过中国和外国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定义及定罪上的对比,分析我国在设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不足之处,并借鉴国外计算机犯罪立法的先进经验,对完善本罪提出了合理的建议;于志刚的《网络犯罪的裁判经验与学理思辨》,从发展的眼光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科技在不断的进步,刑法对高科技犯罪的打击应该与时俱进,新出现的某些计算机犯罪行为,可通过刑法合理的扩大解释,以本罪进行惩治。对网络犯罪中有争议的问题,应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进行解释予以确认。
目前,总结专家学者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研究的问题主要有:(1)我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定行为方式有三类,在司法实践中三类行为方式认定标准不一。另外,部分专家学者建议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立成三个罪名,使之具体化,或者增加别的计算机犯罪的罪名以适应打击网络犯罪的需要;(2)刑法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义为结果犯不合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危害性大,影响比较广泛,等犯罪结果出现后才对其进行打击,对惩罚犯罪有滞后性,如果把本罪定义成危险犯,这样可以更有效的防范和打击相关的犯罪活动;(3)随着网络技术发展,生产生活娱乐都于计算机系统密不可分,本罪所侵犯的法益不仅为社会管理秩序,应有所扩张;(4)部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具有高科技性,案件影响重大,案情疑难复杂,因此有必要专门设立类似目前知识产权法院性质的计算机犯罪法院,让了解高新科学技术的法官去审理计算机犯罪案件等等。
我国刑法在计算机犯罪方面的立法提前性无法预测到科技发展的所有情况,无法预测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所有特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必将随着计算机及其网络技术的发展而被赋予新的内容,所以,对本罪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