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研究文献综述

 2022-11-20 15:04:05
  1. 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一、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的产生及发展

仲裁是以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为基础的确解决争议的确方式。因而败诉方通常能够自觉履行裁决所设定的确义务,亦即仲裁机构本身没有强制执行力,仲裁裁决主要靠当事人即败诉方自觉履行。但是一旦败诉方拒不执行裁决,因仲裁机构不具备强制执行裁决的权利,故胜诉方只能提请有管辖权的法院承认裁决的效力,并予以强制执行。

外国仲裁的复杂性在于,仲裁程序要牵涉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况且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也分处各国。在处理当事人之间纠纷时必须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以及有关的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这样,若仲裁程序的败诉方不自觉执行裁决时,对一个国家而言就将产生内国法院如何对待外国仲裁裁决的问题。内国法院处理外国的仲裁裁决,不但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涉及两个国家的厉害关系,甚至涉及国家的主权权利。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的发展参差不齐,导致各国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法律规定不一致(尤其是在条件和程序方面)。为了解决各国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中的问题,国际上先后缔结了三个有关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第一个是 1923 年《仲裁条款议定书》,第二个是 1927 年《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第三个是 1958 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现在,《纽约公约》实际上已取代了 1923 年和 1927年的两个公约,成为当前国际上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最主要的公约。我国已于 1986 年 12 月正式加入《纽约公约》。

二、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概述

(一)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含义及性质

何谓外国仲裁裁决,1958 年《纽约公约》规定:在申请承认和执行地所在国以外的国家领域内作成的裁决;在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地所在国领土内作成的裁决;但因适用仲裁法而被认为不是本国裁决的裁决。因中国已是纽约公约的参加国,所以该定义之规定对中国亦是适用。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是内国法院对仲裁机构所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予以许可,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司法行为。裁决的承认是一种静态行为。同时裁决的承认是仲裁裁决取得执行力的必须过程,是使仲裁裁决在法院的国取得如同内国法院之终局判决一样的既裁决效力。

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是在承认仲裁裁决的基础上,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取得了执行力的仲裁裁决得以强制实施。相比较而言,仲裁裁决的执行则是动态的司法行为必须是内国法院通过司法权的强制执行力使当事人履行或实现其权利和义务。有必要指出的是,任何外国裁决要在国内取得执行力必须首先得到内国法院的承认;然而并非所有的裁决都要经过执行程序,只有含有给付内容的且义务人不自动履行的仲裁裁决才需要执行。换言之,某些仲裁裁决根本不必须经过执行这一步骤,例如基于确认之诉作出的仲裁裁决仅获得法院承认即可,在法院地国发生类似已决判决的法律效力。当然绝大多数的裁决既需要承认又需要执行,单纯的承认是极少数。

从上述阐述中可以看出: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外国仲裁裁决获得法律约束力和实现或满足债权人权益和利益的保障性程序制度,是在主权平等和互惠基础上通过有关国家法院提供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司法协助来完成和实现的。因此他鲜明地体现出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和救济。说明外国仲裁的有效进行不能完全脱离特定的国家的法律体系,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也有赖于特定国家的法律的强制性 。

(二)对外国仲裁裁决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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