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奥体中心项目PPP模式物有所值 (VFM)评价报告编制文献综述

 2022-10-24 22:45:47

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1 物有所值的定义、影响因素及应用

国际上没有PPP范畴下的物有所值的统一定义,相关国家和地区分别进行了定义。作为最早使用 VFM 评价为决策工具的国家,英国在其2004年所颁布的《物有所值评估指南》中,将“物有所值”定义为“商品或服务在整个项目寿命周期内在满足用户要求的前提下费用和质量(或适用性)的最佳组合[1]”。澳大利亚基础设施中心(Infrastructure Australia) 将 VFM 定义为“由社会资本提供的服务结果与风险转移程度对政府财政的综合影响[2]”。同年,新西兰政审计长办公室(Office of the Auditor-General)将VFM 定义为“经济、有效和无浪费地利用资源,综合考虑一种采购安排的总成本和效益,以及这种安排对要实现的成果的贡献[3]”。加拿大PPP中心(PPP Canada)认为物有所值是“项目采购管理部门使用传统方法交付项目时经过风险等因素调整的净成本的现值与使用PPP模式由社会资本交付项目时政府的预期成本现值之差[4]”。综合以上定义,通过分析得出,物有所值评价的三大特征为:评价目标具有多元化特征、评价对象面向项目全周期、评价起到“基准化”作用。

国内学者对于VFM评价的框架、内容、影响因素等方面进行了相关的研究。彭为(2014)[5]全面解析了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实践,包括评价流程、执行时间、公共部门比较值、贴现率选择、风险计量等多方面,以澳大利亚、英国、加拿大、美国为案例进行了横向比较研究。首次对物有所值评估所包含的项目回报、社会福利、外部性、风险转移四项假设进行了定量和定性分析。崔彩云和王建平等(2016)[6]通过对VFM的影响因素的梳理得出VFM与项目类型关系密切,并总结出参与主体、时间、客户需求、公私协作、收入/成本五类主要影响因素,结合各国VFM评价程序和VFM影响因素,提出了我国完善PPP项目 VFM 评价程序、VFM量化方法和不同类型PPP项目推动因素等方向进行深入研究的建议。易成,孙春玲等(2016)[7]根据项目逻辑模型的VFM评估框架,通过借鉴国外的VFM影响因素,并充分结合我国特殊国情,系统的识别出适用于我国国情的12项VFM 影响因素,并为应用这些影响因素给出具体的评价内容和实践分析。贾宏俊和张树懿(2019)[8]通过文献综述与分析的方法,将PPP项目VFM评价的应用障碍按照评价准备、定性评价、定量评价、评估报告和信息披露四个表现环节,提取出22个应用障碍。通过应用障碍的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有效提升VFM评价应用水平的对策建议。

在VFM的应用上,2015年之后,由于初步建立了中国的物有所值评价体系,研究热点转向实证研究和技术论证,包括具体领域的物有所值评价应用,例如,城市轨道交通领域 ( 杜静和吴洪樾,2016)、养老领域(楚阳,2016) 、地下综合管廊(刘慧慧等,2016) 、高速公路(刘璇璇和任冶,2015)、产业新城(谢瀚鹏和许家伟,2016)等、污水处理(张涛,2017)、海绵城市(刘辰星,2017)、风险量化和主要参数取值(温俊霞,2016;王罕和彭大敏,2016;刘穷志和庞泓,2016),以及物有所值评价体系的改进措施(尹贻林等,2016) 等。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术界对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已经有了一定的研究,对物有所值的内涵、基本框架、影响因素等都进行了探讨,但在物有所值评价的具体实操层面还缺少总结、归纳与提炼。

2 物有所值定性评价研究

随着PPP模式在我国的大力发展,物有所值定性评价已经成为PPP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支撑。由于物有所值评价在我国起步较晚,2015 年财政部颁布的 《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中规定的定性评价方法并不成熟,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郭上(2015)[9]从世界各国物有所值评价体系的理论与实践出发,制定相应的物有所值定性评价表。邵建华(2016)[10]就定性评价专家的选择、指标分值的确定以及专家打分的取舍展开了分析。彭冯(2017)[11]基于价值工程将物有所值的实现路径划分为:成本缩减型、机能提髙型、复合型、扩大成长型,并分析了物有所值实现的经济学原理,为PPP项目的实践与管理提供了理论依据。吴洪樾,袁竞峰和杜静(2017)[12]首先分析了各国VFM定性评价相关政策,再将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的VFM定性评价进行了对比,总结出我国VFM定性评价现状及问题,阐述了各国VFM定性评价对我国的启示。史富文(2018)[13]进一步补充和丰富了 PPP 项目物有所值定性评价的指标,并给出具体的判断标准,采用专家调查法、层次分析等方法确定评价指标的权重。

在对物有所值定性评价的研究中,众多研究者聚焦于评价的缺陷原因分析上,通过深层次剖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策略。苑红(2015)[14]认为当前我国VFM定性评价中,评审责任主体不明确,导致定性为主的“物有所值”等同于“专家论证会”。同时,我国现行的VFM 定性评价体系,并未将社会福利、外部影响等因素纳入评估范围,然而如果缺乏对公众需求、社会和谐等因素的考量,可能会导致项目建设的短视行为,继而难以保证项目最终的成果是否和初衷相符。张东林和郑萱萱等(2017)[15]从评价过程、评价指标以及风险分配等方面对当前我国PPP项目物有所值定性评价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认为VFM定性评价重结果,轻过程,评价指标不完善,适应性不强,风险分配无差异,风险共担难执行,并提出应通过坚持过程导向,健全监管机制;完善评价标准,提高评价适应性;明确风险分配内容,落实风险承担机制等措施来完善评价机制。姜宏青和徐晶(2018)[16]认为VFM 定性评价的问题包括评价体系未贯穿全过程、主观性难以消除、缺乏量化信息支持、价值导向片面、与可行性研究脱节五大方面。马垚垚和王明吉(2018)[17]认为在VFM定性评价的应用中存在着评价过程不合规范、咨询机构能力欠缺、监管机构不够健全、评价标准可操作性差、报告内容评价功能弱等问题,并提出通过加强评价专题培训,健全监督问责机制,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完善定性评价标准,实行全生命周期评价等措施优化应用路径。

3 物有所值定量评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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