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捕诉合一的局限及完善
摘要: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持续推进,围绕改革的方向和制度设计在法律界产生了诸多争议。以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为突破口,实行“捕诉合一”改革引起了学界的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捕诉合一不仅仅关乎着改革,更关乎着制度的发展和正义的实现。在现阶段捕诉合一是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合理选择,在世界他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可为我国提供哪些借鉴,针对捕诉合一目前推广遇到的问题需要我们去完善这一机制。
关键词:司法改革; 捕诉合一; 利弊分析;
一、文献综述
2018年7月25日,张军检察长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透露要以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为突破口,实行“捕诉合一”改革。至此,这项此前曾在学界引起争议的改革,便再次引发了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正如每次改革都伴随争议一样,“捕诉合一”改革在争议中仍旧在持续推进,许多省市已经出台了关于“捕诉合一”的试行办法,试点工作也已经全面铺开。随着试点的展开,对捕诉合一机制的探讨越来越多。
毕业论文选择这一选题,是希望通过学习、比较和分析,对捕诉合一有一个相对完整的认识,以及对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国情下做出捕诉合一的改革的利弊进行思考,最后对如果日后普及应该如何完善这一机制提出建议,关于文献的收集与学习上,笔者主要利用CNKI数据库(china national knowledge infrastructure),数据库访问地址为:http://www.cnki.net 。此外还运用了北大法宝网,访问地址为:http://www.pkulaw.cn,还有中国裁判文书网,访问地址为:http://www.court.gov.cn 。主要利用百度搜索引擎。笔者在通过各种方式所检索到的资料中,对相关文献进行了重点研读。
- 国内研究现状
1.捕诉合一的概念。捕诉合一指的是将批捕权和起诉权归于一个检察官行使。在“捕诉分离”的模式之下,批捕权由侦监科行使,公诉权由公诉科行使,批捕和公诉由不同部门的不同检察官分别承担。而实行“捕诉合一”之后,这两个部门的职能将合并,一个案件的批捕和公诉由一个检察官来完成。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员额检察官、司法责任改革的推进,各地检察机关纷纷探索内设机构整合、“捕诉合一”等改革。
我国基于自己的国情,不实行三权分立,而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下设政府、监察委、法院和检察院,分别行使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和检察权。我国宪法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将批捕权、起诉权都赋予了检察机关,这样批捕权和起诉权都具有了法律监督的属性。我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建立起了一套适应本国国情的司法体制。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独立设置,互不隶属,依法独立行使权力。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实行法律监督。
2.支持说。支持者认为首先, 捕诉合一能提高效率,解决实际办案过程中案多人少的现实问题。其次,捕诉合一能够强化检察官对侦查过程的监督,方便其在证据收集和程序推进等方面引导侦查行为。再次,捕诉合一有利于律师辩护,保障人权。因为在捕诉分离的情况下,负责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检察官往往不是同一个人,辩护律师可能需要说服两个人; 而在捕诉合一的模式下,辩护律师只需要说服一人即可。最后, 捕诉合一可以提高检察官的专业能力,因为承办检察官需要同时掌握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专业知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