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题报告内容:(包括拟研究或解决的问题、采用的研究手段及文献综述,不少于2000字)
- 拟研究或解决的问题
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药品的生产、销售行业是个特殊的行业。其生产、经营企业都需经过特殊行政许可方可开办,其生产、经营者一般都应是经过培训、教育,具有专门知识的合格人员。但是,受到暴利的诱惑,许多不法分子却置国家的法律、法规十不顾,采取各种手段,通过各种途径大肆生产、销售假药,这种不法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威胁了广大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在这种形势下研究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刑事立法,实现刑法与行政法律法规的顺畅衔接具有重要的现实和实践意义。
- 研究手段及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对比法、文献资料研究法、归纳分析法,通过查找和阅读和经济刑法以及生产、销售假药相关的数据和文献来获取资料,了解掌握所需研究的问题。
- 文献综述
药品,是一种直接关系人类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从2006到2007的不到两年时间里,齐二药、欣弗、白蛋白、甲氨蝶吟等频繁发生的大规模假药质量侵权事件,让所有人对药品质量产生深深的疑虑,假药在出厂后沿着厂商密织的广泛而快速的营销渠道毫无遮拦地用到了大批的受害人身上,使得据以治病救人的药品顷刻间成了致死致残的毒药,其侵害范围之广、受害人数之多、侵害程度之严重、受害人受害苦难之深重都令人震惊。
当今社会,人们对药品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然而我国1997年《刑法》对此方面的规定却显得很单薄。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实践中处理生产、销售假药罪遇到的种种困难屡次做出司法解释,但司法解释的规定仍然不能完全弥补立法上的不足。
刘晓莉、计拓(2011)认为《刑法修正案 (八)》 降低了生产、 销售假药罪的入罪标准, 扩大了犯罪圈, 使其由危险犯转变为行为犯。 成为行为犯后, 生产、 销售假药罪的行为与其结果的空间分离使其理论依据更加坚实,程序认定的便捷使其适用更加经济, 但是, 为了使生产、 销售假药罪更全面地符合刑法经济,需要进一步明确该罪的犯罪情节。 值得注意的是, 基于刑罚必要性的视角, 生产、 销售假药罪犯罪圈的扩大并不必然符合刑法经济。 同时, 作为行为犯的生产、 销售假药罪与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衔接过程过于烦琐。 从刑法经济的角度出发, 解决这两个罪行的衔接问题还要探寻新的路径。
《刑法修正案(八)》(2011)的颁布对生产、销售假药罪进行了重大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从危险犯变为行为犯。该条删除了生产、销售假药罪必须“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要求,增设了 “其他严重情节”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罚,并修改了罚金刑的相关规定。在我国构建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对该条款的修改,有效的克服了97刑法141条的不足,有力的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同时加强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处罚力度,符合民生犯罪的立法诉求,这对今后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四.论文大纲
第一部分:通过案例简述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法完善必要性及其完善过程。
第二部分:对有关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的各种不同表达方式和见解进行比较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