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确认发明人对其发明享有专有权,以保护和促进技术发明的制度。具有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促进新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打破技术封锁,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本文对于我国现今施行的中药专利保护制度进行专项研究。
1985年我国开始实施《专利法》,至今为止专利制度施行只有20余年的时间,而且对于药物产品进行专利保护是从1993年开始的,也就是说,对于药物专利制度而言,我国仅仅实施了10余年而已。再结合中药物自身的一些特点,导致中药物并不十分适合现行的专利保护制度,而且我国对于药品专利方面缺少更多的重视。所以,综上而言,我国现行的中药专利保护制度还存在着许多漏洞和不足,而且对于该问题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关注,导致中药专利保护方面的人才匮乏,我国中医药领域专利人才的培养亟待加强,中药知识产权的人才培养体系包括知识产权申请、代理、中药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以及司法等几个方面,如果想改变现状,不光要加快高等院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还应该加快相关的人才培训的步伐。
专利制度对于中药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专利保护制度是从法律的角度给予创新技术产权最根本的保护,随着国内中医药行业的迅速发展,更多的中医药企业和科研单位对中药研究开发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多家企业或者科研单位争取开发同一种中药产品的现象也是频频出现,正因如此,如何对中药创新技术的产权进行最有力的保护也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专利保护制度就从法律方面提供了最有力的保护,使得产权纠纷问题有法可依,极大的降低了产权纠纷问题的影响,为市场有序化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新药保护和中药品种保护都是在产品开发完成后给予保护的,但是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当今社会,这种保护难免会存在滞后性,但是中药专利保护制度则提前了竞争的阶段,使药品在研发初期就获得了保护,提前抢占了市场,所以,从这种角度出发,专利的申请也是具有战略性的,它为企业或者科研单位提高了紧迫感,从而促进了技术的发展。而另一方面,该制度也为专利技术的拥有人提供了保护,专利人可以限制他人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销售和出口,也有效的制止了相同产品的重复生产,为市场的有序化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我国如今已经对许多中药产品通过技术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例如,我国许多中药产品以食品或饮食补充剂的形式通过FDA的批准,只要无毒,不需要将其中的原料、工艺和产品所含详细成分进行呈报,这样使得产品的产权能获得更加全面的保护,当然,如果是特殊的药品产品还是需要相关行政部门对其工业化生产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试验验证,但不得不说,中药专利保护制度还是为产品的工业化生产提供了更多的便捷和支持,也为产品进入国际化竞争提供了平台和基础,提高了创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
专利保护制度意义重大,然而我国现今的制度施行还存在许多不足,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进行完善。根据《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其中对于中药专利申请可能涉及到的不授予专利的客体主要为第25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的科学发现以及第(三)项规定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该问题在中药专利申请中属于较常见的问题,其大多可以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通过修改权利要求而克服。但是由于未经人工处理的天然状态的动物、植物或矿物等中药材和中药材的药用部分都是天然存在的物质,因此其均属于科学发现,而非专利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其应归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范畴。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对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因此若植物或植物提取物的医药用途是用于诊断或治疗疾病,则其属于该法条规定的情形,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申请人多能明确地分辨西医中的治疗方法,但经常忽略中医的传统治疗与诊断方法,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除对疾病的治疗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外,同样对于疾病的诊断方法也不能授予专利权,例如中医的四诊方法,即望、闻、问、切,中医的治疗方法包括推拿、刮痧、气功与催眠等。除此之外,申请人还需要注意如下特殊的情况。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具体地说,对于中药领域专利来说,说明书首先应当清楚、完整地公开中药材原料的信息,并且使用规范的中药材名称;其次,说明书应当记载具体医药用途或药理作用,并记载包括定性或定量实验数据的药效实验,药效实验数据包括实验室实验或临床实验的数据。由于中药专利申请中个人申请占90%以上,许多申请人对于说明书需要公开充分没有正确认识,因此许多中药专利申请由于内容撰写地不够完整或由于粗心导致的文字错误直接使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而使其无法被授权,这导致申请人将自己的研究成果公开却没有换得保护,其实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是完全可以通过说明书规范的撰写而避免的。专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分别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给出了定义。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由于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主要与发明的技术内容相关,虽然也与撰写方法略有相关,但决定发明是否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主要依赖于发明中记载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原创性与显著的进步,在此节笔者不再赘述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原则,主要论述申请人容易混淆的概念及在撰写中药专利与答复意见通知书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专利法第26条第4款除了规定权利要求书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以外,还规定了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导致权利要求书不清楚的原因有很多,在此主要讨论如下几方面。2.5.1 权利要求中出现不精确的词语 权利要求中出现等、 约、 左右、 例如、 优选、 可以等一些不精确的词语,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综上所述,我国中药专利保护制度虽然为中药行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在某些方面依然存着缺陷和不足,所以本文将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如果申请人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针对通知书指出的可驳回缺陷提出具有说服力的意见陈述和/或证据,也未针对该缺陷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或者修改仅是改正了错别字或更换了表述方式而技术方案没有实质上的改变,则审查员可以直接作出驳回决定。基于上述规定,没有修改申请文件仅想通过意见陈述说服审查员的答复方式是具有风险的,若审查员不能认同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审查员可以直接作出驳回决定,因此建议申请人应尽可能地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在十分有把握的情况下也可以仅仅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在意见陈述书中提出充分的、可支持的理由和证据。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因此如果申请人出于保护技术秘密的考虑或者由于大意而在原始申请文件中遗漏了某些与技术方案相关的内容,那么在多数情况下,这些被遗漏的内容不允许补入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对申请文件撰写的建议:首先申请人应当了解《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与《专利审查指南》,对于专利撰写也应有所了解,具备一定的专利知识有助于更好地撰写申请文件,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由于申请文件撰写不当导致的要求保护不被授予专利权的主题、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缺乏创造性、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等缺陷。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以前应当明确哪些技术内容是需要保密的,哪些技术内容是可以公开的,对于可以公开的技术内容,应尽可能的充分公开,由于中药专利申请属于药学领域专利,因此药效实验的公开对于中药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往往由于说明书没有公开药效实验或简略地以结论性地语言概括药效实验而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直接使得申请人失去修改的可能性,最终申请被驳回。同时,将所要保护的发明与申请人认为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药效实验的对比,证明本申请具有更好的功效,在该发明具有创造性的理由方面较有说服力。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特别需要认真仔细,权利要求书中很多不清楚的情况是由于申请人粗心,将某些术语写错或遗漏了某些字词,而说明书中也以相同方式记载了这些内容,这样申请人对权利要求修改时就容易由于修改超范围而失去修改的机会,导致申请被驳回。
资料编号:[378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