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研究
摘要:数字时代下,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实践中存在垄断性、许可不明确、延伸制度不适应本土化等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数字音乐的发展。本文将通过与国外有关音乐作品集体管理制度发展的比较,分析我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角色性质、许可模式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从引入延伸制度、采用市场竞争方式、统一使用费用方面入手,以完善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更好地保障网络环境下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
关键词:著作权;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数字时代;音乐作品
一、文献综述
数字时代下,音乐作品有着侵权行为容易发生、侵权地点多且难以确定、侵权行为难以认定等等特征。而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步较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政化色彩较浓。在实践中存在垄断性、许可不明确、延伸制度不适应本土化等等问题,必须了解现行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不足并积极加以完善,才能提高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创作热情,加速作品的交流和文化的传播。而对于如何引入延伸制度、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存在、并且由于目前关于使用费只有笼统的规定,对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缺乏一套系统的详尽的法律制度,种种问题也引起了学界对之的百家争鸣。
毕业论文确定这一选题,是希望通过学习、比较和分析,了解现行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不足,通过与国外有关音乐作品集体管理制度发展的比较,分析我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角色性质、许可模式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关于文献的收集与学习上,笔者主要利用CNKI数据库(china national knowledge infrastructure),数据库访问地址为:http://www.cnki.net 。此外还运用了北大法宝网,访问地址为:http://www.pkulaw.cn,还有中国裁判文书网,访问地址为:http://www.court.gov.cn 。主要利用百度搜索引擎。笔者在通过各种方式所检索到的资料中,对相关文献进行了重点研读。
(一)国内关于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研究现状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步较晚, 随着数字时代的快速发展,使得垄断型模式、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缺失、使用费收取分配标准不透明等等问题更加明显。我国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规定的较为笼统,比如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只表明了我国对知识产权领域禁止垄断的基本态度。且经营者是其所调整的主体,通常意义上来说,经营者是指市场上具有营利性质的主体。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种特殊的社会团体并没有具体规定。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中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行为,仅规定了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种垄断行为。而未将价格垄断行为的规定纳入其中。不过,我国对之规制的相关立法在不断完善之中。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非营利性,其职能是在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授权后代其行使权利,收取费用,并在扣除管理费用后,将剩余的使用费返还给权利人。但是我国著作权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获得使用费后应当如何返还给著作权人,以及必要的管理费用占许可使用费的比例。关于著作权使用费的转付方案由各协会会员大会自主决定,但音著协和音集协的章程中均未有明确规定。法律法规对于侵权行为的赔偿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使得使用者与音著协之间容易产生纠纷,侵权赔偿的争议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