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背景
随着中国加入WTO和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除了价格竞争之外,结算方式的选择也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竞争手段。国际贸易中的结算方式主要包括信用证结算方式、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银行保证函、各种结算结合使用的结算方式,但是无论哪种结算方式都有其潜在的风险。例如在进出口实务中常用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因其体现了银行资信担保的优势,对进出口商提供了很大的风险保障,而备受贸易双方的亲睐,但信用证并非万无一失。外贸交易中的众多案例表明,信用证的风险依然存在,更有甚者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鉴于此,本文主要浅析当前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可能出现的风险并研究防范信用证风险的措施, 希望可以给参与国际贸易的银行和企业一些参考建议,以维护其自身利益,保障业务安全。
- 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通过查看过去的文献资料, 了解本研究课题的研究现状。
2、总结归纳法:根据已经阅读的文献资料,概述过往文献资料中各主要观点并简要分析。
- 研究内容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一)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概述,包括信用证的定义,特点和优势。
(二)信用证存在风险的原因分析和信用证存在的主要风险的类型
(三)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论文完成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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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完成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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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前 |
完成开题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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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前 |
完成初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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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前 |
完成2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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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前 |
完成终稿 |
- 论文提纲
(一)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概述,包括信用证的定义和特点。
(二)信用证存在风险的原因分析和信用证存在的主要风险的类型
(三)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一.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概述
- 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 letter of credit, L/C)是指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立的,保证凭规定单据在一定时间内向受益人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责任。信用证结算方式是通过银行的信用参与贸易中的货款兑付过程,对贸易双方均有约束,双方承担对等风险,它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贸易双方彼此间不信任的矛盾,同时双方在货款结算过程中还能够得到银行资金融通的好处,更进一步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所以被广泛应用,目前已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主要的结算方式。
2.信用证的特点
第一,独立性。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一项契约。如果信用证不独立于基础合同的话,开证申请人(买方)完全有可能声称货物有瑕疵或以其他莫须有的理由拒付货款.这样信用证仍要受制于买方的商业性用.这对于受益人(卖方)来说是十分有风险的。第二,信用证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保证。所以,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这一特点极大地减少了由于商人间交易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付款不确定性,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很大的保障作用,更利于买卖双方贸易的达成。第三,信用证业务是一项纯粹的单据买卖。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银行只看单据,不看货物。银行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及伪造或法律效力等概不负责。对于交货方而言,只要其提供了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就能够从银行得到付款;对收货方而言,就应接受单据并履行付款义务,货物如存在问题,买方则可以依据相关的单据和合同向责任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二.信用证存在风险的原因分析和信用证存在的主要风险的类型
1. 信用证存在风险的原因分析
信用证以其独特性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具有许多优势,但同时这也是它面临着很多隐藏风险的原因。本文将从信用证本身的性质特点入手分析其风险产生的原因: 首先, 信用证的一致性原则,纯单据的特性引发的风险。信用证处理的业务是单据,只要卖方能够提供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那么信用证的开证行只要核对单据是否一致,而无需审核其单据的真伪,这样的工作流程会为开证的申请人带来极大的风险。第二, 信用证虽按合同开立, 却是一项独立文件, 不依附于合同。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容易被有不良居心的买方或卖方所利用,因为开证行或其他付款行只对信用证负责,而不考虑实际的商品交易与否。银行在审核付款的时候只需要通过单据确定是否符合即可。而当今的印刷技术已经十分成熟,非常容易出现卖方出具伪造的单据,从银行那里获取相应的货款的情况。第三, 信用证的种类繁多, 不同角度, 不同关系开立的信用证都有其特点,有部分风险的产生即源于信用证的开立不当。选择不同的信用证, 意味着承担不同的风险, 对风险较大的信用证需谨慎考虑。再者, 信用证支付方式十分复杂。与其他支付方式相比信用证支付方式涉及的当事人较多, 而且程序也很复杂,技术性非常强, 这也是导致风险产生的一个原因。例如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一般要经过受益人、议付行、开证行,最后才能到达开证申请人( 买方)手上 , 这便容易导致单据在传递过程中延误或遗失;信用证交易中涉及许多日期, 一旦错过,就可能给受益人或银行造成巨大损失等。
2. 信用证存在的主要风险的类型
(一)进口方所存在的风险
1.出口方货物不符合双方贸易合同的规定,不管出口方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还是数量不足,因为信用证是独立于双方贸易合同之外的文件,不受合同的限制,因此银行只对信用证所规定的条款对进口方的权利和义务负责,如果出口方提供了与信用证相符合的单据,那么不管货物是否存在问题,银行都会对出口方付款,那么进口方的利益就很容易受到损害。
2.出口方通过伪造单据进行欺诈
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由于信用证与贸易合同并无关联,银行方面支付货款只是依据单据相符,单单一致的原则来审查出口方所提供的单据是否符合条件,银行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去判别出口方提供的单据是真实的还是伪造的。因此当出口方蓄意想通过伪造的单据来骗取进口方的货款时,进口方就缺乏足够的应对方法,从而面临巨大的贸易风险。
3.出口方串通物流公司签署虚假提货清单
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银行一般要求出口企业提供货物完好和已经发送的单据,出口企业如果在满足不了产品的完整性和按时发送的情况下,有可能勾结物流公司出具内容失真的清洁提单和倒签提单,以此来得到信用证所要求的相关单据,从而顺利得到货款。进口方因此容易承担着错过较好的货物销售时机和得到的只是无法出手的垃圾产品的风险。
(二)出口方所存在的风险
1.单证不符、单单不符导致银行拒付的风险
单证不符是指提交给银行的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合,单单不符是指各种单据之间不一致。因为银行所处理的信用证业务是纯单据业务,银行方面只针对单据而不关其它问题,如果出口商向银行提交的单据在名称或内容上与信用证上条款所规定的不相符,或者单据与单据之间内容不符,那么即使出口商完成了货物交付的贸易合同中的所有要求,银行也可以因为单证、单单不符的理由拒绝履行付款。例如,我某公司曾向英国出口一批货物,信用证中规定3 月20 日前装运。然而我方在安排装运时,得知3 月20 日前无船去英国,即要求英方将船期延迟一个月。英方来电表示同意延迟船期和有效期。4 月10 日,我方装运完全部货物,13 日向银行议付,却遭到银行的拒绝。在此案例中,虽然买方同意将信用证的装运期和有效期都顺延,但信用证中的相应条款并未发生改变,因而银行只会按原信用证的条款履行付款责任,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在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情况下向出口商付款。此案中单证日期与信用证不符,因此银行理应拒付。
2.开证行倒闭丧失支付能力的风险
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是信用证本身的特点,这意味着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出口商收取货款更加有保障。但银行作为企业也存在着破产和倒闭的风险,尤其是在现今的市场环境和整个金融业的大背景下,屡屡上演出银行因经营不善而关门破产的案例,因此如果选择了经济实力不佳的开证银行,一旦出现破产或倒闭就无法对出口商进行货款的支付,那么出口商只能自己去从进口商那里催讨货款,这种商业信用下的结算方式无疑存在着极大的风险。
3.进口商信用证欺诈行为
与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所存在的风险相比,进口商通过信用证进行蓄意欺骗会给出口商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某些不法进口商通过信用证或信用证交易过程的某些环节,如使用伪造或变造的信用证、在信用证中加入软条款等对出口商进行隐瞒或欺骗,如果出口商对此没有及时进行防范和发现,就会使出口商蒙受巨大损失,钱物两空。
4.进口商不开证或不按时开证导致的风险
进出口双方签订进出口货物买卖合同并且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信用证的方式结算货款之后,如果进口商不开证或者不按时开证,那么我方备货和装运的时间会受到影响,进而带来收汇风险。
5.信用证“软条款”风险
“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付款责任的信用证。一般而言,信用证一经开出,即为有效的和不可撤消的,若加列了“软条款”,则该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消的信用证,或者说是尚未生效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的“软条款”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对收益人毫无保障可言。信用证中如果存在软条款,出口商将很可能面临收不到货款的风险。软条款最典型的形式之一是客检条款。客检条款是指商品质量检验证书必须由进口商以某种形式认可后才能生效。如果进口商不认可质量检验证书,出口商就不能向银行提供包括检验证书在内的全套单据,从而拿不到货款。“陷阱条款”是软条款的另外一种形式,它是指开证申请人恶意设立的使信用证暂不生效或无法生效的条款。如果双方签订了带有这种条款的信用证,那么出口商将会完全受制于人,信用证也就失去了保障出口商收款权利的意义。“软条款”信用证在某种程度上比假冒信用证危害更大,它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受益人不能按期发货,不能使用信用证,或因单证不符,签字不符而遭开证行拒付等。
信用证中“软条款”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凡是可能使信用证的性质— — 银行信用转为商业信用的条款,均可称之为“软条款”,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1)暂不生效信用证。信用证中有附带生效条款。如:THIS CREDIT WILL BE OPERATIVE ONLY AFTER RECEIPT OF FUTHER INSTRUCTION(本证在开证行另行通知后生效)。
(2)信用证中有约定以后修改的条款。船舶公司、船东、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日期须待开证人通知或需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如:THE NAME OF CARRYING VESSEL HAS TO BE APPROVED BY APPLICANT AND TO BE ADIVISED BY L/C OPENING BANK INFORM OF L/C AMENDMENT TO BENEFICIARY(运输船名必须被申请人认可并由开证行以修改书形式通知受益人)。
(3)开证人出具的品质证书,收货收据,或开证人签发的装运指示,证书和收据上开证人的签字,应由开证行核实,或和开证行存档的签样相符。
(4)无金额信用证( zero 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开出时无金额, 通过修改增额或只能记账, 而不发生实际现汇支付。
(三)银行面临的风险。
由于在进出口实务中使用的信用证都是由银行开立的, 开证行负第一付款责任, 于是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是不可忽视的一部分。以下从银行面对信用证不同流程时可能遇到的风险。银行开立进口信用证的主要风险主要包括申请人的信用和信誉风险;违规风险; 信用证及有关单据内容所引发的风险以及信息传递方面的风险;银行面对信用证修改的风险包括开证申请人资信和能力以及交易环境变化引发的风险;信用证修改可能导致担保机制的有效性发生变化和可能面临受益人对修改的质疑风险;银行在信用证单据审核中面临的风险包括信用证审核不准确风险或延误审核的时间风险, 以及对于审核单据中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认识错误, 而导致处理相互之间关系上发生疏忽或者错误, 以致其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受到损害。在国际贸易中, 远期信用证因其是出口商及其银行对进口商的一种融通资金的方式, 所以很受进口商的青睐, 客户对远期信用证的需求也越来越大。银行一旦承兑了汇票, 那么它的责任就由信用证项下单证一致付款责任转变为票据上的无条件付款责任, 这就使得远期信用证比即期信用证具有更高的风险性。
三. 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信用证开立前的风险防范措施
1.重视客户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
在贸易业务环节当中,客户资信是基础,所以资信调查是非常重要的。
贸易双方在彼此交易之前,都要对对方的资质和信用进行前期的充分调研,它是防止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的关键所在,一定要谨慎的选择贸易对象,切不可因为存在急躁的想进行交易的心理而麻痹大意。鉴于国际贸易横跨空间之大,企业自身去现场了解也十分有限,所以借助第三方(如专业信息咨询公司或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新客户做资信调查是我们了解客户基本信息、财务报告、银行交易记录以及诉讼事项的重要途径,这些专业公司有专业的人才团队、强大的信息数据和全球信息网络,还会根据自身内部指标对客户进行分级,供企业参考。当然我们还可通过官网或实地考察等途径多方了解客户资信。总之就是尽可能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进行合作,对于资信等级不好或有不良记录的客户就不要开展业务。有了客户资信调查报告作为基础,企业还可通过客户履约记录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对有违约或不良记录客户及时预警甚至纳入黑名单管理,降低再次发生的风险。
2. 签订规范明确的贸易合同。
贸易合同是能够约束交易双方贸易行为的契约性文件,它是信用证结算的基石。因此,一份正式规范、无懈可击的进出口货物买卖合同会降低信用证的风险。在合同中应当规定一个明确的信用证的开证时间,以规避进口商不开证或不按时开证的风险。另外在交易合同中还应该使用恰当的贸易术语,因为恰当的贸易术语能够为己方争取到运输公司、银行或保险公司的选择权,来选择自己熟悉和诚信度高的公司或银行,从而控制和降低风险。例如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进口商应尽量使用F 组贸易术语(如FOB)。在F 组贸易术语下,进口商具有租船订舱的选择权,以确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3. 加强审核开证行的资质和信用,选择信誉良好的开证行。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方最终是从开具信用证的银行那里获得货款的,因此开证银行是否拥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信誉度是出口商能够得到钱款的重要保障。出口商在信用证开立之前要对开证行的资信进行审核,了解银行的资信情况,选择信誉良好的开证行。如果开证行的资信情况无从查证,出口商可以通过采用保兑信用证的形式来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采用这种方式进行货款结算的好处是,只要出口商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保兑银行就要履行付款承诺。
(二)信用证开立后的风险防范措施
1. 信用证开立之后,应认真审查信用证各项条款
在审核信用证条款时候应当慎重,仔细推敲,尤其应该注意两点:第一,信用证的条款与合同是否相符。当出现条款与合同产生不一致的情况时,应当马上告知进口方尽快更正信用证。否则就会产生当出口方按照合同履行完货物的交付之后,因为单证不符的原因,而在银行方面却得不到应有的款项。第二,检查信用证中是否有软条款。因为法律和相关规定还不能制约信用证中的软条款规定,因此出口方应当审慎的检查在信用证中是否存在着软条款,这是十分重要的。我国香港地区著名学者张良宜先生认为“世界上没有制度可防止欺诈”,虽然这是一种略微夸张的说法, 但形象的揭示欺诈行为的困难性。如果收到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 一般最直接有效的方法是不接受,如果对方借故推诿,出口商应暂缓备货,不能急于出口创汇而忽视软条款带来的风险。例如: 在FOB 术语下, 不规定卖方的派船时间, 或在CFR 或CIF 术语下, 规定船公司、船名、装运期、目的港须取得开证申请人的同意。面对这类常见的软条款一旦接受了, 在履行过程中就会极难操作, 其付款的主动权完全被开证申请人及开证行控制。应对此类软条款, 应采取删除、或在合同中直接规定时间、船公司、船名、装运期、目的港等方法。
2.未结清货款前,出口方应利用单据来掌控货物
在国际贸易的信用证结算过程中,不论是由于何种原因造成的出口商无法获得货款,出口商都应该妥善的控制住货物,以避免给自己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未收妥货款时,不能交付海运提单。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在采用信用证进行结算时,海运提单通常由出口企业向银行收妥货款后再交付出去。如果直接寄出正本海运提单,进口商就有可能直接凭提单提取货物,而拒付货款。例如,我国曾有一出口企业与外商签订一笔大额订单,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我方备妥货物并全部装运后,一名外商代表到我方以大额支票作保,拿走了全套正本海运提单。待我方到银行提款时,被告知支票为空头支票,不能提款。而此时外商已凭提单提走了全部货物,我方财货两空。因此我国外贸企业要掌握收汇的主动权,就必须持有正本海运提单。
3.议付行应仔细审核议付单证,确保安全及时收汇银行应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为客户提供有效、周到的服务。在出口商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备货装运并提交海运提单后,银行应认真审查是否单证相符、单单相符,一旦出现不符点,则拒付货款,以规避信贷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4.加强对外贸业务人员的培训,增强其风险意识,提高外贸业务员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是防范风险的关键。在进出口企业里,人才是贸易活动的关键所在,提高业务员在经贸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要增强他们的外语能力和对相关国际贸易惯例、法律、法规和公约的了解,提高他们的国际贸易结算的风险预防和控制能力,这样企业才能够在国际间的贸易中规避风险取得经济收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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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背景
随着中国加入WTO和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除了价格竞争之外,结算方式的选择也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竞争手段。国际贸易中的结算方式主要包括信用证结算方式、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银行保证函、各种结算结合使用的结算方式,但是无论哪种结算方式都有其潜在的风险。例如在进出口实务中常用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因其体现了银行资信担保的优势,对进出口商提供了很大的风险保障,而备受贸易双方的亲睐,但信用证并非万无一失。外贸交易中的众多案例表明,信用证的风险依然存在,更有甚者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鉴于此,本文主要浅析当前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可能出现的风险并研究防范信用证风险的措施, 希望可以给参与国际贸易的银行和企业一些参考建议,以维护其自身利益,保障业务安全。
- 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通过查看过去的文献资料, 了解本研究课题的研究现状。
2、总结归纳法:根据已经阅读的文献资料,概述过往文献资料中各主要观点并简要分析。
- 研究内容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一)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概述,包括信用证的定义,特点和优势。
(二)信用证存在风险的原因分析和信用证存在的主要风险的类型
(三)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论文完成时间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