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信用评级监管经验对我国的启示文献综述

 2022-09-07 10:46:48

欧美信用评级监管体系演变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信用评级机构是指以信用关系中的偿债能力及偿债意愿为中心,通过定性、定量信息分析来对评估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综合评价,从而揭示评级对象违约的风险等级,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社会中介机构。全球三大评级机构在金融危机中已经从无辜的“看门人”转变为了危机的推波助澜者。因此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体系进行改革已经成为欧美和美国的共同实践。借鉴和理解国际信用评级监管的做法,对我国信用评级业监管有重要启示和意义。

关键词:信用评级;监管;改革;

一、文献综述

国外信用评级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相关的监管体系相对完善,而我国信用评级发展较晚,发展时间较短,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相关研究也较少。如今经济发展趋势要求我国必须完善信用评级监管体系。众多学者纷纷对其展开研究,在此我们将对研究成果做一定梳理。

  1. 国内研究现状
  2. 关于信用评级监管必要性的研究

王鹤霏(2011)从评级机构自身、投资者、市场和行业四个角度来思考信用评级监管的必要性。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地位和功能,决定了对其进行监管非常重要。为了投资者的利益,为了资本市场的良好运行,为了对金融市场的风险把握和控制,为了防止行业内部的恶性竞争,信用评级监管都有其不可替代的必要性。

廖宁(2013)将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必要性分为五个方面来阐述,一是缺乏竞争,市场由穆迪、标普和惠誉三大评级巨头有效地“合伙垄断”,导致准入障碍仍然存在;二是存在利益冲突,现行的“发行人付费”模式使其评级质量饱受质疑,会为了吸引顾客,虚高评级,也可能评级自身为顾客设计的产品;三是缺乏透明性,目前许多评级方法和程序都相当模糊,有些信息披露不完整或未披露有效信息,使得评级过程不可避免的带有主观色彩;四是过度依赖,减轻对评级的过度依赖是监管改革应着重解决的难题;五是权力的滥用,评级机构可能利用“准监管”的地位来牟利。

刘胜霞(2015)认为在利益冲突导致评级机构中立性丧失的情况下,需要有个外部约束机制来制约评级机构,需要外部监管来确保评级机构不偏离中立的轨道。在经济利益的导向下,评级机构在没有问责机制的情况下,商业道德会逐渐恶化,只有让评级机构面临不断被提起法律诉讼的压力,并承担由于评级失败而产生的巨额赔偿甚至退出市场等相关法律责任,才能让评级机构保持审慎评级的态度,将评级质量维持在高水准。打破破三大评级机构的垄断,降低准入门槛,能使评级行业保持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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