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营改增对不同规模商业银行的影响分析
摘要:随着“营改增”进程的全面开展,金融业也已经纳入“营改增”的范围。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促进了货币流通并调剂了资金供求,对整个经济的健康运行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应。在金融业改征增值税的过程中,很多学者在结合国外金融服务业增值税征收的最新理论设想和实践做法的基础上,对我国银行业的“营改增”的现实考量以及路径选择都给出了一定的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 银行业; 现实考量; 路径选择
- 文献综述
- 引言
2012年,营业稅改增值税的新尝试在我国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启了初步推进的巧序幕,“营改增”作为“十二五”期间我国财稅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头戏”,试图通过结构性减税达到促进稳增长、调结构的最终目标。2012年1月1日,国务院决定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国务院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内容上新增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播放试点行业。截至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2014年1月1日起,国务院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随后,电信业又在同年6月1日正式融入“营改增”改革的大局中。逐步由窄到宽的试点行业预示着“营改增”改革越来越近的步伐走进金融行业。国家“十二五”稅收发展规划中明确指出:在2015年底前,改变原来征收营业稅的行业的征稅摸式,试图将其全部改为征收增值稅,其中也包括金融保险业。
2016年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隆重开幕,李克强总理用新的政府工作报告解读了我国财稅政策下一步的发展方向,他宣布今年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房地产及建筑业、金融服务及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省括医疗业,酒店业、餐饮业和娱乐业等)重要行业同时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至此,所有营业税所涉行业均完成“营改增”转变,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
- 国外研究综述
国外开始“营改增”时间较早,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研究较早,也取得了众多的成果。CE Mc Lure等人(1987)在其研究中,阐述了实施增值税的“扩围”的好处,分析了增值税“扩围”产生的经济效益。D Williams等人(1996)对增值税的发展和应用进行了分析,发现在实施“营改增”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只有对“营改增”的规则进行更好的研究,才能够使“营改增”在实践中发挥更好的作用。国外针对金融业税收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关于金融业是否征税增值税,另一方面是关于如何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
- 是否应该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
国外在针对是否应该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问题研究中,部分学者不赞成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如Chiaamp;Whalley(1999)认为,増值税的征税对象应该是消费商品,但是金融类服务不是消费商品,只是单纯地改变了在不同时期下的消费者预算,而且金融业服务并没有构成最终消费,不能给消费者带来直接效用,因此不应征税;Grubert 和 Mackie(2000)在研究中指出金融服务属于中间产品,不是最终消费品,不应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赞同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学者有Auerbach 和 Gordon(2002),他们在跨期预算公式中加入购买商品的成本这一变量,得出本期所有商品和服务的产出价值等于投入资源总价值,这些资源可以视为企业生产过程中投入的原材料,这应当包括在增值税税基中,因此应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Boadway和Keen(2003)指出,消费者购买产品都具有深层目的,即使有些服务没有直接增加消费者的最终效用,例如金融服务,不能以金融服务没有产生最终消费效用为由,而不将金融服务纳入征税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