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Abolfazl Yahyaabadi*(2012)通过分析1990年至2009年D8国家的数据,发现经济增长与税收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随着经济的增长各国会增加税收,另一方面,税收制度也会对国家经济发展产生影响,因此我们需要重视税收制度的制定。
“营改增”的实施,有效避免了企业重复征税的环节,帮助企业节省大量资金的同时,实现了企业的良性发展。流转税制的改革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相贴合,也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由于“营改增”是我国特有的税制体制改革,相关的国外文献几乎没有,所以在这里我将国外学者对金融业增值税的研究进行了一个总结。
Richard W.Lindholm和Robert D.Ebel(1977)认为增值税在调节收入平衡、改善贸易收支状况、促进税收公平、保持经济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提出目前对“增值额”概念的定义仍有待完善。
Cordes(1999)在文章中叙述,征收增值税对国民经济发展意义重大,国家对所有货物和服务征缴增值税,不但不会扭曲国民经济的发展,还能促使国民生产总值上5%到10%左右。
Chia和Walley(1999)则在金融服务是否需要再继续缴纳增值税的这个问题上提出反对意见,认为银行提供的是金融服务,只是干煸了不同阶段的消费预算,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已经缴纳了增值税,因此不必在对金融服务继续缴纳税款。
Bird和Geodon(2007)认为,增值税的最大特点,在于对在流通各个环节产生的增值额进行征税,如果能保证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机制完整和运行顺畅、进出口增值税征收和减免记录真实无误,增值税将由最终消费者来负担。
Harry Huizinga(2011)认为,银行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征税的难度,尤其征缴增值税的时候,不仅税额难确认,而且对政府的征管也是一大挑战,国家很难在短期内实现增值税的全面征缴。银行的税制建设必须有计划、分步骤的进行。
我国学者对营业税和增值税也早有思考。平新乔等(2009)研究了中国增值税和营业税对消费者产生的福利效应之差异,通过模型及计算显示中国营业税对消费品(服务品)的价格效应大于增值税的价格效应,服务业企业目前缴纳的营业税如折算成增值税,其税率高于18.2%,超出了增值税的标准税率17%。在2010年的研究中,他又对两者带来的税负情况进行了比较,由于营业税不允许企业实行“进项抵扣”,从而导致重复征税,最终使北京、上海等地缴纳营业税企业的营业税相对增加值的税负高于缴纳增值税的工业企业的税负,进而提出进一步的营业税改革方案应是按目前增值税的不同税率档次对第三产业的不同产品与服务征收相应的增值税,而不是一律按17%的标准税率。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课题组(2014)通过对比国际上金融业的税收情况,发现更多国家征收增值税而不是营业税,且普遍税负水平较低,分而治之的思路值得我们借鉴。
在全面“营改增”之后,不少学者对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刘必章(2019)着眼对会计核算工作的影响,主要分析了“营改增”对企业成本、收入、利润核算及发票管理的影响,并以此提出改进措施。曾维萍(2018)指出“营改增”是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必然选择,是当前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最有效手段,她还分析了改革带来的好处及消极影响,强调利大于弊。章冬瑾(2018)则对企业税负的变化提出观点——虽然改征增值税的措施极大的降低了我国企业的税负,但是却将其直接落实到了每一个行业当中,因此税负的减少或是增加状态都会有所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