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药品价格管理探究文献综述

 2023-02-05 20:48:05

一、研究背景1.药品价格形成是以市场为主导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安全性、可及性与我国公民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药品的可及性与价格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不合理的价格是提高药品可及性的主要障碍。

2015年5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1],取消除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外绝大部分药品的政府定价。

意味着我国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管控在逐渐减少,将药品的定价权转移到市场,药品的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自由决定,逐渐形成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2.政府干预引导药品价格形成2018年联合采购办公室下发《4 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探索试点城市药品带量采购;2019年9月启动扩围,将集采范围扩大到全国;2020年1月启动第二批;2020年8月启动第三批;2021年1月开展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可见集采已经朝着制度化、常态化方向发展。

政府不断利用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和医保支付政策引导药品市场价格形成 [2]。

企业根据政府集中采购政策进行报价,进行公平竞争,达到降低医院药品的采购价格的目的。

2019年9月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探索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协同的措施,原则上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均以集采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进行结算;当患者使用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药品则超出部分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按规定报销;当非中选品种与医保支付标准差异较大时,可渐进调整支付标准,但需在23年内调整到位。

[3]通过相关政策法规的干预,引导非中选企业主动降价,使得未中选产品的价格逐渐向中选品种价格趋同,从而通过中选品种的价格和市场变动影响同通用名下所有品种的价格体系,逐步建立新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4]二、研究目的尽管国家层面不断出台各类招采集采政策,进行医保付费方式改革,但药价虚高仍是目前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面临的一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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